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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旅游局网站:https://wlj.yuncheng.gov.cn

运城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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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旅游局网站权威提供运城市文化政策法规、旅游信息等。

运城市文化和旅游局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0359-2665074

  传真电话:0359-2665074

  电子邮箱:yunchengtour@163.com 

  办公地址:运城市盐湖区安邑街道河东东街3969号

  邮政编码:044000

  运城市旅游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文物保护的决策部署;拟订全市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文物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文物保护发展规划及年度执行计划;推进文化和旅游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以及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推进广播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标准并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市基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文物保护工作。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市级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国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助推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建立健全全市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管理全市艺术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导艺术教育体制改革;拟订全市艺术教育、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旅游业的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承担运城市人民政府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培育文化和旅游新产业、新业态,组织构建旅游产业体系;对工艺美术进行行业管理。

  (九)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强化对全市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管理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

  (十)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十一)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四)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五)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六)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七)审核、认定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

  (十八)管理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有关项目的审核、申报、审批事务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认定工作。

  (十九)指导全市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有关审核、申报、审批事务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认定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二十)组织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博科技保护和信息化工作。

  (二十一)负责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文物保护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对文化和旅游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类、文物保护类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前审查、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文物保护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二十二)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广播电视市场、文物保护综合执法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广播电视市场、文物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全市文物安全工作。

  (二十三)贯彻落实国家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政策,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推动运城文化走出去。开展广播电视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

  (二十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文物保护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二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六)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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