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的依据
(1)城市的总体规划必须以所在省、自治区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城市详细规划必须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为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2)市辖县、区、乡镇域总体规划应当以所在城市的市域总体规划为依据。
(3)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4)以上一层次的城市规划为依据,前提是这项规划必须是依法批准并有效。
(5)因超过规划期限或因现实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的上一层次规划,且必须做调整的,依法调整后,方可指导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6)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有责任提出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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