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城镇建设项目用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2月4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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