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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安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市县建设用地需求,合理确定预留省级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下达市县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保障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合理用地需求。市县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应当一次性全部下达。

  第十三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批准使用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照违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因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抗灾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用地等特殊情况,制定灾后重建规划,经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审核,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先行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列出具体项目,半年内将执行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水利设施工程建设区域以外的水面用地,不占用计划指标。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监管,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在线报备制度,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按月在线上报。

  国土资源部依据在线报备数据,按季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七条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考核年度。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以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等数据为依据,重点考核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和农村宅基地指标保障情况。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考核,重点考核实施管理、进展成效、群众满意度、整治利用质量等情况。

  第十八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评估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视情况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对建设用地整治利用中存在侵害群众权益、整治利用未达到时间、数量和质量要求等情形,情节严重的,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九条 节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允许在3年内结转使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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