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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退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转巡游车运营核发牌照证明

北京市退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转巡游车运营核发牌照证明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法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1号,2004年版),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五条第三款

【办理机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C区运政业务窗口

【联系电话】010-89150295(详见《各办理机构联系电话和地址》)

【申办条件】

一、符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和交通功能定位,与本市道路交通承载能力相适应, 与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出行服务相协调;

二、原巡游车转为网约车运营的车辆,方可办理此事项,且网约车退出运营手续已办理完毕;转为个体巡游车的,其车辆所有人名下没有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且取得合法有效的巡游车驾驶员资格;

三、本事项由出租汽车企业或个体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申办,申办的出租汽车企业或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经营规范、信誉良好;

四、新购置车辆配套运营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本市交通、质监、公安和环保等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的要求;

五、新购置车辆必须符合本市巡游出租汽车车型要求;

六、新购置车辆车身颜色、顶灯、座套、门饰、标贴必须符合《出租小客车运行技术要求》和本市《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

七、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本事项。

【申办材料】

一、《更新出租小轿车申请表(网约车专用)》;

二、《网约出租车转巡游出租车更新登记表》;

三、《更新出租小轿车核发牌证证明审查表》;

四、 出租汽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负责人申办的,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委托申办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及《指定委托书》;

五、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退出网约车运营手续办理完毕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退出运营登记表》和《代理事项告知书》;

七、巡游车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本人的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更新出租小轿车申请表

更新出租小轿车核发牌证证明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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