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计入缺考记录。有初次缺考记录的,约考周期由原30天延长至45天;有第二次缺考记录的,约考周期延长至60天;累计三次缺考的,六个月内停止办理约考手续,考试成绩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不得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受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申请更换《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应当参加转岗考试。转岗考试内容包括:北京区域科目考试中有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理论知识。具体办理流程等事项按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全国公共科目考试大纲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