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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网约车驾驶员须为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核发的驾驶证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申请之日前1年内驾驶机动车未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及名下车辆,必须取得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资质,且名下没有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并驾驶自有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十一)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维护驾驶员队伍稳定,依法与所属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协议的,应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客乘车体验满意度。网约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和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合理确定网约车计程计价方式,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网约车在提供运营服务后要出具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五、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二)鼓励私人小客车开展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本市将鼓励并规范其发展。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十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合乘出行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入的车辆须为本市号牌,每车每日派单次数不超过2次。禁止任何企业和个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标准、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按国家和本市非法客运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四)完善服务设施。进一步加大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调度站、扬招站、候客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等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在机场、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商业区、宾馆、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大型居住区,合理设置巡游车调度站或候客区域,科学引导出租汽车运营,为乘客日常出行,特别是在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下的出行提供便利服务。

(十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要继续完善行业自律规范,畅通驾驶员与企业沟通渠道,主动向社会承诺服务标准,促进行业服务能力和诚信水平提升。

(十六)强化市场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强化信息技术手段运用,推行网上办理,进一步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透明度。建立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网信办和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参与和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一体化信息共享平台,强化执法全程实时监管,依法查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及时曝光严重违法违章行为,保护乘客利益。

(十七)加强法制和组织保障。加快推进《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修订工作,为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本市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公开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已经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及车辆,给予五个月过渡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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