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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2017年1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考)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保证学考的质量,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关于增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通知》、《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考是考核高中学生相关科目学习情况的水平测试,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组成部分,是全省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必须依法治考,保证考试的科学、准确、公平、公正。
第三条  学考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组织评卷、统一组织成绩评定和公布成绩,由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具体实施考试。

第二章  考生报考和考试科目

第四条  学考实行网上报名。各级教育局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部署,负责组织本地区报名工作;各有关中学负责统一组织本校普通高中学生报名。
第五条  本次学考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9门。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高职院校分类招生和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普通高校招生专业对学考目的要求,自行确定参加学考的科目。

第三章  考试时间

第六条  本次学考安排在2017年1月7、8日进行。
第七条  学考除语文科为120分钟外,其余各科目的考试时长为90分钟,具体各科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1月7日 上午 8:30—10:00 化学、思想政治
  10:40—12:10 生物、地理
 下午 15:00—16:30 物理、历史
1月8日 上午 8:30—10:00 英语
  10:40—12:10 数学
 下午 15:00—17:00 语文
第四章  考试内容、形式和命题

第八条 本次学考各学科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
程标准的规定及要求确定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内容为主。
第九条  学考采用笔试,其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题型均为选择题,可设置选做题。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题型包括客观题(选择题)和主观题。
第十条  省教育考试院依据《2017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大纲》分别对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和语文、数学、英语科目进行命题。

第五章  试卷的运送和保管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学业水平考试的试卷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
第十二条  学考试卷的运送和保管等环节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执行,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招生办、考点领导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负全部的责任。试卷在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启封试卷。
第十三条  试卷在运送、保管期间,如发现泄密、失盗、严重损毁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十四条  中学有承担学考的义务,中学教师有承担学考监考工作的义务。
第十五条  学考在有电子监控系统、无线电作弊防控系统的广东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原有标准化考点不能满足本次学考需要而须启用其他中学作为考点的,必须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并经验收,符合标准化考点设置要求后方可启用。
第十六条  学考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部署;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考试的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各考点负责具体的考务工作。
第十七条  省教育考试院制定学考考务要求,各级考试机构按照本细则和考务要求做好学考考务工作。

第七章  考试监督和纪律

第十八条  建立学考监督制度。省教育考试院、市教育主管部门在考试期间组织巡视组、派遣考试监察员,分赴各有关考点监督学考的组织实施、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等情况,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参加学考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考试违纪作弊事实及处理结果,将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供普通高校录取时参考。
  第二十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场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存在雷同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点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学考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标准,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学考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评卷、成绩呈现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学考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学考各科目的考生答卷以计算机扫描技术为依托,实现客观题自动阅卷,主观题人工网上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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