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山西省高级经济师评审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17]106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经济系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能力与水平评价机制,推动高素质经济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7〕876号)精神,从2017年开始,在我省开展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山西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安排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把关,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30日
山西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60号),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7〕876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现就全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组织管理
山西省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中心。
二、申报评审范围
申报评审者须是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报评审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资历条件
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任高级经济师满5年。
(三)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申报人员须具备以下专业理论知识水平:
1.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较高的经济学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并在经济学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
2.熟悉国内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本单位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3.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丰富的经济管理经验,能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发展提供决策服务,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
4.有培养和指导高级经济师工作的理论实践水平。
5.参加全省正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专业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四)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高级经济师以来工作经历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7年以上;或在经济领域研究机构主要经济研究岗位上工作7年以上。
2.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1项国家级或2项省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企业上市或兼并重组工作且运行良好,近3年来企业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持续稳定增长。
4.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市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或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且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经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主持”一般为项目(课题)第1名。“主要骨干”指项目(课题)前3名或分项负责人。“经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供鉴定(验收)材料。“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有项目实施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下同)
(五)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任高级经济师以来工作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1项国家级专业成果奖或2项以上省(部)级专业成果二等奖(以奖励证书为准,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
2.主持创立2个以上省级名牌产品,或创立1个以上著名或驰名商标,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重大经济项目的咨询评估、方案制定等,直接获得的咨询收入达300万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投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的研究制定,项目正式实施,使企业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学术技术水平条件
任高级经济师以来学术技术水平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SSCI收录期刊发表1篇以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1篇以上。
3.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学术、技术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4.独立完成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经济分析报告等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4篇以上,其中2篇以上被省级有关部门采纳;并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学术论文须是在公开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收录的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收录的期刊。论著须是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适用于高级经济师及以上经济技术人员参阅应用的学术、技术专著。所提交的论文、论著均须附在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网站检索、验证的下载网页,并加盖本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的公章。
(七)考核条件
近五年的年度考核结果都须在合格以上等次。
(八)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说明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必备条件,可自愿提供合格证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四、申报要求
(一)个人自主申报。实行职称评聘分离,专业技术人才不受用人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申报材料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各市人社局审核后报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逐级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报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当地人社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
五、评审组织
(一)建立评委会专家库。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划,注重遴选一批高水平的省内外专家教授和具有丰富经验的经济领域高级管理人员组建正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会。
(二)组建执行评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评委库中抽取专家评委担任执行评委,组成当次评审的执行评委会。执行评委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组织学习掌握国家及我省职称政策,明确评审程序、评审条件,明确评审纪律,确定执行评委分组名单。
(三)评阅申报材料。执行评委分专业组评阅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及其他材料,提出能力业绩评议意见。
(四)专业答辩。申报人员进行现场答辩,评委根据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提出针对性问题,重点考核其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综合素质。答辩成绩实行分等次按比例控制,优、中、差三个等次人数比例掌握在3∶6∶1,答辩淘汰率应不低于10%.
(五)评委会评议。专业组介绍材料评阅及答辩情况,全体执行评委听取意见后,对参评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对有争议的参评人员进行审议。
(六)评审表决。全体执行评委在听取评议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确定的评审通过率进行无计名投票表决,拟通过人选赞成票须达到出席评审会议执行评委数2/3以上。
(七)公示。省正高级经济师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会结束后,将拟通过人选名单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八)结果确认。拟通过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公布,并发放由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监制、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申报评审纪律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时,严禁弄虚作假,伪造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或评审通过资格,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今后1-3年申报资格的处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员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层层把关。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签字确认。
(三)执行评委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申报人员做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评审前要签订《执行评委承诺书》,明确评审职责和纪律要求,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实行责任追究制。
(四)要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评审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评审对象、会议议程、执行评委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事项。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后归档并严格保密。
(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对评委会收审的申报人员材料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不合格材料超过抽查总量10%的,责令评委会对全部申报材料重新审核。对评委会表决结果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有不合格人员的,即组织专家对全部表决结果复核,复核结果中不合格人员超过2%的,全部表决结果无效,责令评委会整顿后重新组织评审。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评议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二)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材料,并安排专人负责统一报送。2017年收审材料时间为10月20日至10月30日,申报材料采用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形式,将纸质材料制作成PDF电子文档格式一同报送。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报送地址: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产业路高新置业806室),联系电话:0351-5621535,电子邮箱:szjzxzck@163.com.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申报材料填报装订及送审说明,请登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保障厅网站(www.sx.hrss.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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