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修相关规定
1.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关于保修期义务的规定
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出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工程所有人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收到通知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保修期内,造成各方的损害可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建设单位再向责任方追偿。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保修范围。
3.质量保证金
每期工程进度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一年后再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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