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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自学考试办事指南

办理单位:各区(市)县招考办

受理时间:以当次自考相关文件为准

是否收费:否

2、办理程序

 1)、在籍考生于上半年1月15日前,下半年8月15日前(具体时间以区(市)县考办规定为准)向考籍所在地的区(市)县招考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更改原因,出示准考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根据更改信息的不同,考生须向区(市)县招考办提供不同的材料。

 姓名中个别字音同字不同更正、性别更正: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并提供相应的复印件

姓名、身份证号的更改:出示准考证、身份证、户籍薄原件,并提供相应的复印件,其中户籍薄复印件必须加盖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红印),并有经办人签名。

3、前置条件

 申请考籍更改者应在考籍所在地具有一科以上自学考试合格成绩

 
 
(六)毕业证办理

1、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办理单位:各区(市)县招考办

受理时间:以当次自考办证文件为准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照川教计(1995)118号文件的规定,毕业生审定费每生30元

 咨询、投诉电话:市招考办86691516,各区(市)县招考办

 2、办理程序

 1)、凡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上半年5月底6 月初,下半年11月底12月初,具体时间以当地自考办安排为准)持《准考证》、《身份证》、全部《课程合格证》,办理本科毕业证者还须持有专科及以上毕业证原件,到考籍所在区(市)县招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书。

2)、经区(市)县招考办初审符合条件者,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由考生本人填写,在职人员由考生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的负责人写出评语,加盖单位公章;非在职人员由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写出评语,加盖公章,于规定日期送交当地招考办。

3)、审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毕业生的有关档案材料由所在区(市)县招考办封装后随同毕业证书发给考生,由考生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4)、考生领取证书,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在领取毕业生档案登记簿上签名,如系受人委托代领,应同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并在签名栏内签"***代"。领取档案袋和证书夹,仔细检查,有无错装或缺漏。区(市)县招考办将考生的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考籍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 份)密封在档案袋内交考生,由考生自行交本人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建议考生在劳动人事部门归档前将自己的毕业生登记表、考籍表复印一份留存备查)。毕业证书、课程合格证(加盖已办毕业证)交由考生本人妥善保管。

3、前置条件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参加毕业审查,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1)、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

2)、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3)、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4)、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二、其它附件:

(一)自考实践环节考核管理办法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原国家教委公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考生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综合考试和外语听说、艺术与体育类课程的专门技能考核等。考核形式主要有笔试、口试、答辩、实际操作等。

第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应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其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

第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在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领导下,由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考办”)组织主考学校和其它高等院校及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省考办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全国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

    2、制定全省统一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3、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时间和地点。

    4、组织命题和成绩评定工作;组织考核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对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

    5、公布考核成绩,建立考籍档案;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

第七条 主考学校的职责:

    1、根据专业考试计划要求和有关规定,制订本校主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培训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省考办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或印发应用型专业办学院校。

    2、按规定时间向省考办上报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时间、地点、人数及具体考核科目等事项。

    3、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

    5、组织报名,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评定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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