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晋城市民办学校年检通知
晋市教成字〔2017〕7号
晋城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民办学校管理工作,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市教育局决定对全市民办学校进行2017年度评估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本次民办学校年检的范围是所有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经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二、年检内容
1.学校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办学总体情况;
2.学校办学基本条件及管理和教学人员基本情况;
3.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4.招生宣传和广告备案情况;
5.财务收入支出情况;
6.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7.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年检资料
1.《山西省民办学校(2017)年年检报告书》(附件);
2.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原件及复印件,主要含《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银行基本账户开设等;
3.民办学校章程;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学校财务报告;
5.学校2017年度工作总结及2018年度工作计划;
6.学校2018年度招生简章和广告;
7.学校房地产手续或房屋租赁有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学校消防合格证书及复印件和安全设备设施情况;
9.学校食品卫生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10.学校风险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复印件。
风险保证金缴纳帐户名称:晋城市教育局,开户行:晋城农商银行营业部,帐号:502103010300000022186
四、年检程序
1.各民办学校要在2018年1月底前完成自检工作。
2.各民办学校要在2018年3月底前到批准其设立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
3.市、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5月份将年检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查阅使用。
4.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年检工作结束后将年检报告及资料报送市教育局。
五、年检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民办学校对年检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专人负责,按时完成。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等文件要求,通过实地核查、资料审查、走访学生、家长等方式方法进行,坚决杜绝人情年检、过场年检,确保年检工作质量。通过年度检查要为全市下阶段启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机制体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以促进民办学校提升办学水平,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可持续健康发展。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各民办学校要认真做好年检自查和总结工作,如实填写各种年检资料,按时将年检资料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检查工作。限期整改的民办学校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六、年检结果
1.年检合格的学校按照规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章。年检不合格者,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给予停止招生、终止办学的行政处罚,并收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检的民办学校按年检不合格处理。
附件:山西省民办学校(2017)年年检报告书
晋城市教育局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