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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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呼和浩特环保局)权威提供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保护信息。
呼和浩特生态环境局联系方式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10层1008室
电话:0471-4617813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各部门电话
办公室电话:4617821、4617887
人事科电话:4617802
法规与执法科电话:4617807
科技与财务科电话:4617810
生态环境监测科电 话:4615980
综合科电 话:4617891
水生态环境科电 话:4617803
监督管理科电 话:4617806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电 话:4617805
自然生态保护科电 话:4617809
辐射与固体废物管理科电 话:4617808
大气环境科电 话:4617882
行政审批办公室电 话:5332071
呼和浩特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全市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
(二)负责生态环境间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旗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区)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对全市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市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办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等。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全市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授权对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自洽区、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管。
(十二)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市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与呼和浩特市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行相关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工作。
(十六)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