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补贴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
住房补贴实施范围是哪些?
答案:
答:杭州市区住房补贴的实施范围为市区范围内(不包括余杭、萧山、富阳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省属单位。
问题:
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是哪些?
答案:
答:杭州市区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是指杭州市区范围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无实物分房和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该职工为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在上述单位的在册职工(1999年1月1日前去世的不包括在内)、离退休人员,以及市政府派往驻外办事机构工作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职工。
问题:
哪些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如何计算一次性住房补贴?
答案:
答:所有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和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在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无实物分房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
计算公式为: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3000元/㎡)÷2×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比例(80%)=1200元/平方米×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问题:
哪些职工可享受工龄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如何计算?
答案:
答:1994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无实物分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可享受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
计算公式为:职工工龄住房补贴额=当年房改成本价(860)×0.6%×(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该职工工龄。
问题:
哪些职工可享受公积金住房补贴?如何计算公积金住房补贴?
答案:
答:实际参加工作时间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的无实物分房职工可享受公积金住房补贴。
计算公式为:每月的公积金住房补贴=职工月工资(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口径)×25%。
问题:
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人员职级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答案:
答:一般干部、职工70㎡,科级干部(中级职称)80㎡,处级(副教授级高级职称)90㎡,副局级100㎡,厅局级(教授级高级职称)120㎡。由工作单位提供申请人的任职文件或职称证书及聘书,一般情况按申请人目前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根据《关于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杭房改〔2002〕9号)文件规定,对个别现任行政职务低于本人工资对应职级的,可按其目前工资对应职级核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对于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职改)之前的离退休人员,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按其目前享受工资(离退休待遇)的对应职级核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问题:
申请人或配偶曾为或现为外地城镇户口,需提供哪些证明?
答案:
答:申请人或其配偶1994年后从外地城镇居民户口迁入的,若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需提供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房改及住房补贴情况证明原件。
申请人或其配偶现为外地城镇居民户口的,需提供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房改及住房补贴情况证明原件。
问题:
申请人或配偶为农村户口、农转非、农转居(出生时为农村户口)的是否需要提交批地建房证明?批地建房享受面积如何计算?
答案:
答:申请人或配偶为农村户口(或从农村迁入的)的,需提供当地土管部门出具的批地建房份额情况证明原件。
批地建房享受面积计算方法: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批地建房中所享受的面积=该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批地建造的土地使用面积中所占份额面积×建房层数×80%×房屋地段系数。
地段系数按照《杭州市土地级别划分范围》规定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等级增加地段系数执行,四类及其以内地段系数为1;五类地段系数为0.8;六类地段系数为0.7;七类地段系数为0.6;八类及其以外地段系数为0.5,杭州市区以外地区的均按八类地段核算。
问题:
申请人或配偶为现役或专业军人是否需要提交部队的证明材料?
答案:
答:申请人或配偶是部队转业干部的,原则上需提供《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若申请人对军需表有异议,需重新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后勤部门开具的住房及补贴情况证明。
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需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后勤部门开具的住房及补贴情况证明。
问题:
申请人或配偶现在或曾在铁路部门工作的,是否需提交铁路部门证明材料?
答案:
答:申请人或配偶现在或曾在铁路部门工作的,需提供铁路房改办出具的房改及补贴情况证明原件。
问题:
申请人因腾退承租公房、军产房,其住房补贴(含职工配偶方补贴)需重审的,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案:
答:需提交的资料为:提供公房产权单位出具的已腾退证明或部队师级以上后勤部的营房部门(房改办)开具的军产房退房证明(该证明中另需明确住房补贴发放情况的内容)、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退款的需提交退款凭证。
问题:
申请人实物分房面积因实地测绘后发生变化,住房补贴重审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案:
答:需提交的资料为:提供住房相关材料(公房租赁证、房屋测绘图纸、扩面协议、房屋产权证等)、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退款的需提交退款凭证。
问题:
申请人因拆迁安置(不含撤村建居)后其实物分房面积变化,住房补贴需重审的,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案:
答:提供载明具体安置地点和安置建筑面积的拆迁安置表或协议、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扩面的需提供扩面协议和扩面凭证,涉及退款的需提交退款凭证。
问题:
申请人为撤村建居农转居安置对象的,退还住房补贴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案:
答:根据《杭州市撤村建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市委办发〔2002〕80号)规定,申请人需要退还全部住房补贴后才符合撤村建居农转居安置对象的资格。需提交的资料为:申请人填写具结书,承诺自愿放弃全额住房补贴,今后不再申领住房补贴,同时申报单位需在具结书上盖章承诺今后不再向其发放住房补贴;农转居公寓拆迁指挥部书面明确申请人为安置对象的证明;退款凭证;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拆迁协议或拆除证明等。
问题:
申请人或配偶在取得撤村建居农转居安置公寓后,若安置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能否申领差额住房补贴?
答案:
答:不可以, 根据市委办发〔2002〕80号文件《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精神,货币分房与撤村建居农转居公寓不能同时享受。
问题:
申请人因批地建房份额拆除灭失且未予以安置的,住房补贴重审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案:
答:需提交的资料为: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单位出具未予安置及今后也不再安置的证明、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退款的需提交退款凭证;调整为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需由单位重新申报。
问题:
申请人在申请住房补贴后又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住房补贴重审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案:
答:需提交的资料为:提供由公房变更户名办理单位出具的载明房屋地址和实际面积的公房变更户名联系函、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退款的需提交退款凭证。
问题:
申请人瞒报或少报住房的,住房补贴如何处理?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案:
答: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少报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本人住房补贴的发放。需提交的资料为:公房租赁证、房屋产权证、房屋测绘图纸、拆迁安置协议及相关材料、批地建房证明、部队军产房证明、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报告、单位取消申请人住房补贴资格的决定、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退款的需提交退款凭证。
问题:
申请人婚姻状况变动后实物分房面积变化的,住房补贴重审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案:
答:需提交的资料为:婚姻证明、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实物分房相关材料(公房租赁证、房屋产权证、房屋测绘图纸、扩面协议等)、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退款的需提交退款凭证;由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调整为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或不能享受住房补贴的,需提供已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金额的明细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减少登记表。
问题:
申请人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的,住房补贴重审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案:
答:需提交的资料为:单位出具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任职文件或职称证书及聘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问题:
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职工未满20年工龄与单位终止劳动或人事关系的,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案:
答:需提交的资料为:提供单位出具的注明实际工作年限及退款金额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关系合同或单位证明,公务员终止人事关系的提供任免机关出具的相关决定或批复,涉及退款的需提交退款凭证。
问题:
申请人单位发生变动,住房补贴重审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案:
答:需提交的资料为:申请调整住房补贴的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及退款的需提交退款凭证。
问题:
对工龄未满20年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申领?
答案:
答:申请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应满20年工龄。对工龄未满20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年限部分的住房补贴,在其与所在单位签定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在今后的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职工如调离,须由本人按借款协议一次性偿还预支的住房补贴余额。
问题:
住房补贴计发期间,职工如遇职级变动其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答案:
答:在计发补贴期间,本人职务、职称和技术等级发生变动的,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的职工,按新的职级标准发放:当该职工的职级提高时,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差额给予追加;职级降低时,该职工在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满20年工龄的,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差额不予扣除;不满20年工龄的,则须扣除其实际工作年限与20年相差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差额。采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方式的职工,相应的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每年按住房公积金同步调整。
问题:
申请人为一次性住房补贴对象,其原所在单位住房补贴标准低于杭州市区标准的,新单位是否可按杭州市区住房补贴标准补足差额部分?
答案:
答:可以,按照杭州市区住房补贴标准予以补足差额。
问题:
什么是行政单位职工配偶方和职级差一次性住房补贴?
答案:
答:行政单位职工配偶方一次性住房补贴是指配偶方所在单位未解决或无单位的,由配偶向职工本人所在单位提供证明,补贴资金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行政单位职工职级差一次性住房补贴是指职工本人职级高于配偶方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差额面积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补贴资金由本人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问题:
申领行政单位职工配偶方一次性住房补贴有哪些条件?
答案:
答:申领配偶方一次性住房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配偶为无业、下岗、失业职工,困难企业离岗待岗人员
2)单身情况:配偶已故未再婚的;职工离异5年(含)以上未再婚的;本人属单身,到退休后可领另一方的住房补贴。
凡我市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行政单位职工配偶符合上述条件的,未享受实物分房或者实物分房未到标的,可向职工本人所在行政单位申领该职工配偶可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根据《杭州市市区职工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细则》(杭房改〔2000〕9号)文件核定职工及其配偶享受实物分房情况)
3)配偶单位无发放住房补贴条件或上一年收入低于杭州市区职工平均收入1.5倍。
问题:
行政单位职工配偶方和职级差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有哪些?
答案:
答:行政单位职工配偶方和职级差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对象是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职工,以及事业单位中保留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的人员。
问题:
申领行政单位职工职级差一次性住房补贴有哪些条件?
答案:
答:申领条件:
1)职工本人须为科级及以上;
2)职工本人级别高于配偶方;
3)职工及配偶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未达到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或未享受实物分房;
4)配偶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超过配偶可享受的住房面积,配偶方只能补足职级面积差额。
问题:
如何认定“配偶为无业、下岗、失业职工,困难企业离岗待岗人员”?
答案:
答:配偶为无业、下岗、失业职工认定参照经济适用房操作规则,即提供有效失业证等相关证明,申请表中申请人配偶单位盖章处由其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关于困难企业认定问题,参照省直房改办核发配偶方补贴认定标准,以下情况暂认定为困难企业(凭有效证明及文件):已经破产或已列入清算面临破产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处于转制、改制、兼并、歇业、停业状态的企业。
问题:
“配偶已故未再婚”;“职工离异5年(含)以上未再婚”,“行政单位职工本人属于单身职工的,到离退休后,可以向本人单位申领另一半的住房补贴”分别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案:
答:申请人符合“职工离异5年(含)以上未再婚”条款的,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和本人未再婚具结书;申请人符合“配偶已故未再婚”条款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同时提供本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和本人未再婚具结书;申请人为无婚史的适用“行政单位职工本人属于单身职工的,到离退休后,可以向本人单位申领另一半的住房补贴”条款,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和本人未婚具结书。
问题:
关于“配偶单位有发放住房补贴条件或上一年收入达杭州市区职工平均收入1.5倍的,职工不得向行政单位申领配偶方住房补贴”,如何认定其收入标准?
答案:
答:杭州市区职工平均收入参照杭州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含私营企业)确定,申报时市统计局尚未公布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问题:
申请人原配偶在离异或死亡前尚未住房达标也未补足住房补贴的,再婚后,现配偶原已享受实物分房,如何核定其配偶方住房补贴享受标准?
答案:
答:根据申请人现配偶享受实物分房的情况来核定申请人应享受配偶方住房补贴的面积。
问题:
申请人于1998年12月31日后死亡,若其配偶已再婚的,是否可以申请配偶方住房补贴?
答案:
答:申请人于1998年12月31日后死亡,且配偶已再婚的,其配偶方和职级差住房补贴均不得核发。
问题:
如配偶的职级低于本人职级,但配偶已享受的住房补贴金额超过本人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金额,是否可以再申领职级差住房补贴?
答案:
答:若配偶在原单位(包括部队)已享受的住房补贴金额已超过本人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金额,不得再申领配偶方和职级差住房补贴。
问题:
申请人婚姻状况变动后职级差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认定问题。
答案:
答:申请人原配偶在足额领取本人住房补贴后离异或死亡的,申请人又再婚的,应根据现再婚配偶的职级,申领职级差住房补贴。
问题:
公房租赁证载明的使用面积怎样折算成建筑面积?
答案:
答:承租公房租赁证中载明的使用面积按照以下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砖混结构成套公房换算系数为1.43,砖混结构非成套换算系数为1.2,砖木结构换算系数为1.1。已有建筑面积测绘成果的,以测绘成果为准。
问题:
通过有偿转让取得的公有住房,如何核定实物分房面积?
答案:
答:根据《关于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2004〕2号)第十三规定:“公有住房使用权是依据本暂行规定有偿取得的,其转让的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入转让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不计入受让人已享受的实物分房面积。”因此,受让人在申请住房补贴时如提供公有住房有偿转让收益金缴交发票或收据的,该公房可不计入其家庭享受实物分房面积,若未缴交收益金的,仍计入受让人家庭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问题:
职工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承租公房但未参加房改,离婚后实物分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案:
答:1)原婚姻存续期间承租的公房,如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的,合法承租证载明的一方按所承租的公房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另一方按无实物分房户核定。
2)离婚后合法承租的一方再婚的,该承租公房面积计入再婚后夫妻双方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之中;若其现配偶也系再婚且与前配偶共同享受过实物分房的,则再婚后夫妻各自核定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3)离婚后无实物分房一方再婚的,若再婚配偶婚前未享受实物分房的,再婚后双方均按无实物分房户核定;若再婚配偶婚前承租公房的,再婚后该公房面积作为夫妻享受实物分房面积;若再婚配偶婚前以单身名义已购房改房及其他实物分房的,再婚后合并计入夫妻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问题:
职工双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参加房改购房以及享有其他实物分房的,离婚、再婚后实物分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案:
答:1)离婚后双方均未再婚的,各自按原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2)离婚后再婚的,若其现配偶婚前为单身但未享受实物分房的,再婚方按原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其现配偶按无实物分房面积核定;若其现配偶婚前为单身但已购房改房及其他实物分房的,婚后双方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合并计算核定;若其现配偶婚前承租公房的,婚后再婚一方按原已购房改房面积与现配偶承租公房面积之和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其现配偶按其承租公房的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3)若再婚配偶再婚前与前配偶一起购买房改房及其他实物分房的,再婚后按各自原住房情况核定实物分房面积。
问题:
属拆迁货币安置的承租公房拆迁户,实物分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案:
答:按拆迁安置协议中标明的安置建筑面积核定其实物分房面积。
问题:
拆迁安置后承租公房的住户,哪部分面积不核定为实物分房面积?
答案:
答:根据拆迁安置协议,在安置标准内住户以房屋建安造价扩面部分和在安置标准以外商品价扩面部分,均不计入该职工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问题:
对承租“三违”住房的住户,如何核定实物分房面积?
答案:
答:对承租“三违”住房的住户,按公房使用面积乘以相应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待今后对“三违”住房处理后,再按多退少补原则,重新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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