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试点先行。为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财政部将于2018—2019年组织部分省市开展试点,通过试点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指标体系,探索创新评价形式、评价方法、评价路径,稳步推广第三方绩效评价。综合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选取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四川省、贵州省、深圳市等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试点。
(二)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统一部署,理顺工作机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科学设置政府购买服务绩效指标体系,为开展评价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先选择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资金量较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共服务项目开展试点,并定期将评价结果向同级审计部门通报。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评价制度,每年年底前向财政部报送试点情况。
(三)做好宣传解读。试点地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全面解读相关政策要求,引导有关方面充分认识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财政部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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