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
(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做好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督促承接服务的事业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确保服务质量,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承接服务的事业单位履行合同约定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购买主体向承接主体支付购买服务资金,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
(六)推进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依据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购买主体要结合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推进政府购买事业单位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事业单位后续年度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考量因素,健全对事业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及效率。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
(七)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工作纳入财政监督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加大监督力度,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
(八)做好信息公开。各级政府部门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需要事前公示的要按要求做好公示。积极推进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绩效信息公开。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省(区、市)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改革工作。各省(区、市)实施方案应于2016年12月底前送财政部、中央编办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部门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指导推进本系统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二)扎实有效推进。2016年,财政部、中央编办将会同教育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国残联在抓好典型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工作中,认真探索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有效做法和经验,及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其他部门和地方要积极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相关准备工作。2017年开始,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逐步增加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和金额;各省(区、市)要按照本地区改革实施方案,扎实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本意见确定的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目标任务。
(三)加强调研督导。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普遍关注,直接关系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并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财政、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改革工作沟通协调,组织做好改革工作督导、专题调研、政策培训和经验推广,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财政部 中央编办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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