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以信任为前提、激励为导向、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诚信为底线的新型科研管理模式,进一步支撑我市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科技创新规划、依据年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由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对于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下放立项权限的法人单位,其自主立项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备案后,视同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引导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捐赠等方式出资,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 项目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市科技局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对法人单位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及我市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研成果,市科技局给予奖励补助。
以其他方式资助的项目按照各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五条以前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等方式资助的项目,组织流程一般包括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组织流程一般包括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等。
第六条 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战略谋划。建立围绕重大战略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的新机制,集成优势科技资源,紧盯主攻方向和核心技术突破口,超前部署,科学布局。
以用立业。突出科技成果应用导向,项目管理全流程应用标准化评价方法,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
减负放权。坚持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持续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打造更加完善的科研生态环境。
协同部署。促进科技创新与科普协同发展,大力推进科技资源科普化,引导社会形成理解和支持科技创新的正确导向,为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创造良好氛围。
管理规范。优化项目管理流程,在评审、立项、实施、验收、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健全权责明确、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完善项目保密、科技信息公开管理机制。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七条市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
(二)编制发布项目指南;
(三)组织完成项目受理、评审、立项、任务合同书签订、实施管理、验收、监督与评估等工作;
(四)优化完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五)负责项目调整、撤销和终止的审核等工作;
(六)确定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统筹项目科研诚信建设,加强项目科技伦理治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项目组织单位是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项目申报、任务合同书签订、调整、撤销和终止、验收等进行审查;
(二)督促管理范围内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和完成项目,配合开展相关监督与评估工作;
(三)指导管理范围内项目科研诚信建设和科技伦理治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原则,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任务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考核指标;
(四)按要求组织编报项目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评估及保护等责任和义务,强化科普工作责任意识,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实施项目必要的手续并承担项目实施的安全责任;
(八)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确保按时完成验收;
(二)按要求向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编制提交科技报告,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推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四)弘扬科学家精神,带头并督促项目组成员恪守科研诚信,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增强科普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具体项目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项目的受理、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监督评估等具体工作;
(二)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市科技局委托的其他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或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接受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委托,对项目指南编制、评审、实施、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或咨询意见。
第三章项目形成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完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推动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
第十四条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中的重大问题,聚焦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分级分类优化项目布局,通过重点突破带动关键领域跨越式发展,实现市级科技计划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集中支持。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针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或涉及产业、民生等领域重大科技创新活动、重大颠覆性成果需求,持续优化项目形成机制。
第十六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完善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揭榜挂帅”、“赛马争先”、“应急通道”等项目形成机制,市科技局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通过适当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对具有明确战略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任务,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揭榜挂帅”适用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任务,以重大原创性成果产出为目标,以解决实际问题成效为衡量标准,由市科技局发布需求榜单,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单位均可参与揭榜,不设门槛、充分赋权、限时攻关,突出在真实应用场景下开展验收。
“赛马争先”适用于探索性较强且急需的攻关任务,可择优选择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多个承担单位平行立项,前期实施动态竞争,视情况给予各承担单位一定比例启动资金支持,中后期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支持。
“应急通道”适用于重点产业或民生领域等需快速响应的紧急科研任务,主要通过后补助的方式,立即启动组织实施。
第四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紧密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以及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广泛调研、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编制项目指南,明确优先支持重点和方向。自项目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30天。根据项目特点,项目指南一般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法人单位组织填写项目申报书,同一单位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项目组织单位对管理范围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第五章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一条根据不同项目特点,采取相应的评审方法和评价标准,可重点评价项目申报书中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与指南的相符性,技术路线与方案的创新性和可行性,科技成果评价指标的合理性,以及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及实施条件等。不把论文专利、人才“帽子”、承担科研任务、奖励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按照我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项目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方式主要包括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或核查等。会议评审前给专家提供充足的时间熟悉项目指南及申报材料,需要答辩的,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亲自汇报答辩,非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答辩。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严格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审定拟立项项目。在符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拟立项项目一般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项目,不予立项。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任务合同书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立项。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无需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六章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
第二十七条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市科技局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任务导向型的项目全面推行“里程碑”关键节点考核,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视情况予以调整或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每年需对项目的实施情况、目标实现情况、成果产出及进展情况、经费支出情况等进行自评价,并及时将评价情况报告市科技局。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情况,在不改变研究方向和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法和技术方案,报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备案。
第三十条项目任务合同书中约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按程序报市科技局备案或审批:
(一)更换项目组织单位,变更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其他承担单位名称等信息,调整项目组成员,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更换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报市科技局审批;
(三)延长项目执行期,报市科技局审批。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问题之一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织单位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必要时,市科技局可主动撤销或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经费、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无正当理由且项目执行期满后超6个月仍未完成验收;
(七)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撤销项目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牵头返还已拨付的全部财政资金。终止项目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市科技局核查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第七章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三条项目第一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要求及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认真履行项目验收相关义务。无正当理由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未完成验收的,将按照国家和我市科研诚信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处理。
第三十四条市科技局采取“一站式验收服务”模式,合并项目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采取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的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价。具体程序按照我市项目验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按规定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实验数据和研究结果等进行整理,形成科技报告,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可开展持续追溯和跟踪,重点关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归属、使用和转移转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八条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环节的合规性,开展全过程监督。加强科技伦理监管,全面覆盖项目组织实施各个环节。
第三十九条市科技局优化完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项目管理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十条 按类开展项目绩效评估,重点评估目标完成、条件保障、组织管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效果影响,特别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情况等。对绩效显著且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持续实施;对没有明显绩效的,及时调整。
第四十一条加强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实施项目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完善项目科研诚信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强化守信激励、严格失信处理,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第四十二条 对受市场风险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任务合同书考核指标未能完成的,如科研团队确已做到履职尽责,本着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经组织专家评议,可对其予以免责。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信息公开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经费按照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