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自贡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有关事项通知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川财会〔2019〕19号)要求,5月13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具体包括: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原则
信息采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一)在职会计人员按照工作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进行采集。行政区划内同时设有市级以及区级的,会计人员可根据个人自愿选择在市级或区级进行采集。建议同一单位的会计人员在统一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以便单位后续集中申办继续登记等业务。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
(三)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学生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