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页 > 会计 > 会计实务 > 财税实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

目    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2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7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8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21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28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29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39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40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42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43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47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51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54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55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61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62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66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73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74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填报说明 86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表单编号 表单名称 是否填报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
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
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
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
A107050 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
A108020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
A108030 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
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
说明: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填报的表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的填报信息,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选择“填报”的,在“□”内打“√”,并完成该表单内容的填报。未选择“填报”的表单,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各表单有关情况如下: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本表为必填表,填报内容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纳税人填报申报表时,首先填报此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本表为必填表,是纳税人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表。
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4.《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取得收入情况。
5.《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一般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发生成本支出情况。
6.《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
本表仅适用于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反映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支出情况。
7.《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
本表适用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填报,反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收入,发生支出、费用情况。
8.《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本表适用于除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纳税人填报,反映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发生的期间费用明细情况。
9.《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而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2.《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3.《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
14.《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支出)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职工薪酬支出,均需填报本表。
1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保险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尚未扣除完毕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6.《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捐赠支出的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发生以前年度捐赠支出未扣除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17.《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本表反映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均需填报本表。
18.《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的项目及金额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19.《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所涉及的所得或损失,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1.《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本表适用于保险、证券、期货、金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特殊行业纳税人填报,反映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以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2.《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需要在本年度结转弥补的金额,本年度可弥补的金额以及可继续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情况。
23.《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所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4.《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情况。纳税人以前年度有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未扣减完毕的,应填报以前年度未扣减情况。
26.《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额优惠政策(包括农、林、牧、渔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等)项目和金额情况。
2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情况。
28.《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其他专项优惠等)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29.《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本表反映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和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需要填报本表。
3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
31.《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
本表反映纳税人享受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优惠政策的项目和金额情况。纳税人有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应填报以前年度已抵免情况。
3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情况。
33.《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调整后的所得情况。
34.《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本表反映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情况。
35.《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A108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本年度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情况。
36.《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按照规定计算的总机构、分支机构本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以及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情况。
37.《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反映总机构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及所属分支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情况。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
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103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  104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 
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  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是□否
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填写代码)  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 □是□否
109小型微利企业 □是□否 110上市公司 是(□境内□境外)□否
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必填)
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是 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 □是
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 □分国(地区)不分项  □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是 205创业投资企业 □是
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207非营利组织 □是
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 □130纳米 □65纳米
210科技型中小企业 210-1    年(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1  210-2入库时间1 
 210-3    年(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2  210-4入库时间2 
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11-1 证书编号1  211-2发证时间1 
  211-3 证书编号2  211-4发证时间2 
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 □一般性□特殊性 213重组交易类型(填写代码) 
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写代码)  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   年  月
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 □是 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 □是
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 □是 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是
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 □是 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 □是
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是 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 □是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必填项目)
股东名称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投资比例(%) 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国籍(注册地址)
           
           
           
           
           
           
           
           
           
           
其余股东合计 —— ——     ——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信息。本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内容。有关项目填报说明如下:
一、基本经营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纳税人必填(必选)内容。
1.“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的企业经营方式情况,从《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大类 中类 小类
100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210 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20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30  总机构(省内)
311 跨地区经营企业分支机构 需进行完整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
312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
代码说明:
“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人未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
“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跨省)——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的不适用该公告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总机构(省内)”:纳税人为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纳税人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但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分支机构。
2.“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需要同时填报本项。分支机构填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3.“103资产总额”:纳税人填报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人。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依据和计算方法同“103资产总额”。
5.“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纳税人填报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明细代码。
6.“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纳税人从事行业为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7.“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采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从《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
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大类 小类
110 企业会计准则 一般企业
120  银行
130  证券
140  保险
150  担保
200 小企业会计准则
300 企业会计制度
410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420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430  医院会计制度
440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450  中小学会计制度
460  彩票机构会计制度
500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600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700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999 其他
8.“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规定的格式编制财务报表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9.“109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条件的,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10.“110上市公司”: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上市的选择“境内”;在中国境外上市的选择“境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可同时选择;其他选择“否”。纳税人在中国香港上市的,参照境外上市相关规定选择。
二、有关涉税事项情况
本部分所列项目为条件必填(必选)内容,当纳税人存在或发生下列事项时,必须填报。纳税人未填报的,视同不存在或未发生下列事项。
1.“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纳税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选择“是”。
2.“202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纳税人存在境外关联交易的,选择“是”。
3.“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纳税人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且根据财税〔2017〕84号文件规定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变更。
4.“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纳税人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且为其法人合伙人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5.“205创业投资企业”:纳税人为创业投资企业的,选择“是”。本项目中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6.“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纳税人为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报本项。本项目中的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大类 小类
110 服务外包类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120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130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210 服务贸易类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220  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230  文化技术服务
240  中医药医疗服务
7.“207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
8.“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纳税人按照企业类型从《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若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应填报本项。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大类 中类   小类
110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
120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
130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
140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
150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
210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220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30  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11 软件企业 一般软件企业 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312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3   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14   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1  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 新办符合条件企业
322   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3   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324   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
400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500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600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代码说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者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4)“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5)“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3)“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软件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等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具体说明如下:
(1)“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的规定。
(2)“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3)“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4)“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5)“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
(6)“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一)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7)“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二)项“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的规定。
(8)“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可以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且其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汇算清缴年度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和第六条第(三)项“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的规定。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9.“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纳税人投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项目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按照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投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130纳米”,投资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选择“65纳米”;同时投资上述两类项目的,可同时选择“130纳米”和“65纳米”。
纳税人既符合“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项目又符合“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项目填报条件的,应当同时填报。
10.“210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如,纳税人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210-1    (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8(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210-3
    (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19(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若纳税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1”和“210-2”项目中;若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18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3”和“210-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1.“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拥有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1-1”“211-2”“211-3”“211-4”。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两个证书情况均应填报。如:纳税人2015年10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2018年再次参加认定并于2018年11月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税人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将两个证书的“编号”及“发证时间”分别填入“211-1”“211-2”“211-3”“211-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12.“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重组事项的,应填报本项。纳税人重组事项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选择“一般性”;重组事项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选择“特殊性”。
13.“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填报“212重组事项税务处理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213重组交易类型”和“214重组当事方类型”。纳税人根据重组情况从《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代码分别填入对应项目中。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等文件规定判断。
重组交易类型和当事方类型代码表
重组交易 重组当事方
代码 类型 代码 类型
100 法律形式改变 —— ——
200 债务重组 210 债务人
  220 债权人
300 股权收购 310 收购方
  320 转让方
  330 被收购企业
400 资产收购 410 收购方
  420 转让方
500 合并 510 合并企业
  520 被合并企业
  530 被合并企业股东
600 分立 610 分立企业
  620 被分立企业
  630 被分立企业股东
14.“215政策性搬迁开始时间”: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搬迁期内的,填报政策性搬迁开始的时间。
15“216发生政策性搬迁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年度”:纳税人的申报所属期年度处于政策性搬迁期内,且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选择“是”。
16.“217政策性搬迁损失分期扣除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出现搬迁损失,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等有关规定选择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分期扣除期间的,选择“是”。
17.“218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18.“21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文件规定,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19.“220发生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的,选择“是”。
20.“221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发生技术入股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等文件规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即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为转让股权年度的,选择“是”。
21.“222发生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纳税人在申报所属期年度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等文件规定的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的,选择“是”。
22.“223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年度”:纳税人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且申报所属期年度处在递延纳税期间的,选择“是”。
三、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
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位列前10位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号、身份证号、护照号等),投资比例,当年(决议日)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国籍(注册地址)。纳税人股东数量超过10位的,应将其余股东有关数据合计后填入“其余股东合计”行次。
纳税人股东为非居民企业的,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可不填报。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三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以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二)行次说明
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3.第3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不执行本行计算规则。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14.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已计入利润总额以及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整的境外所得金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金额”列填报。
16.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金额”列填报。
17.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报。
18.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还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19.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20.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21.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22.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23.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19-20-21-22行金额。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的,本行按0填报。
24.第24行“税率”:填报税收规定的税率25%。
25.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3×24行金额。
26.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27.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行根据《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28.第28行“应纳税额”:填报第25-26-27行金额。
29.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0.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1.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8+29-30行金额。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第28+29-30行)ד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金额。
32.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33.第33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31-32行金额。
34.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5.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6.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1-2-3-4-5-6-7+8+9行。已执行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8〕36号的纳税人,不执行本规则。
2.第13行=第10+11-12行。
3.第19行=第13-14+15-16-17+18行。
4.第23行=第19-20-21-22行。
5.第25行=第23×24行。
6.第28行=第25-26-27行。
7.第31行=第28+29-30行。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第31行=(第28+29-30行)×表A000000“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8.第33行=第31-3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1010第1行或表A101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2+3+4+5+6行或表A103000第11+12+13+14+15行。
2.第2行=表A102010第1行或表A102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19+20+21+22行或表A103000第25+26+27行。
3.第4行=表A104000第26行第1列。
4.第5行=表A104000第26行第3列。
5.第6行=表A104000第26行第5列。
6.第9行=表A103000第8行或者第16行(仅限于填报表A103000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根据财务核算情况自行填写)。
7.第11行=表A101010第16行或表A101020第35行或表A103000第9行或第17行。
8.第12行=表A102010第16行或表A102020第33行或表A103000第23行或第28行。
9.第14行=表A108010第14列合计-第11列合计。
10.第15行=表A105000第46行第3列。
11.第16行=表A105000第46行第4列。
12.第17行=表A107010第31行。
13.第18行:
(1)当第13-14+15-16-17行≥0,第18行=0;
(2)当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与表A100000第13-14+15-16-17行绝对值的孰小值;
(3)当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0。
14.第20行:
当第19行≤0时,第20行=0;
当第19行>0时,
(1)第19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第20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
(2)第19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第20行=第19行。
15.第21行=表A106000第11行第9列。
16.第22行=表A107030第15行第1列。
17.第26行=表A107040第33行。
18.第27行=表A107050第7行第11列。
19.第29行=表A108000合计行第9列。
20.第30行=表A108000合计行第19列。
21.第34行=表A109000第12+16行。
22.第35行=表A109000第13行。
23.第36行=表A109000第15行。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税收金额 调增金额 调减金额
  1 2 3 4
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8+10+11) * *  
2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   *
3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写A105020)    
4 (三)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    
5 (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 * * 
6 (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 *  *
7 (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  
8 (七)不征税收入 * *  
9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填写A105040) * *  
10 (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11 (九)其他    
12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13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  * 
14 (二)职工薪酬(填写A105050)    
15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
16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A105060) * *  
17 (五)捐赠支出(填写A105070)    
18 (六)利息支出    
19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
20 (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  *
21 (九)赞助支出  *  *
22 (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23 (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保险企业填写A105060)    
24 (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 *  *
25 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写A105040) * *  *
26 (十三)跨期扣除项目    
27 (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
28 (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 *  *
29 (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    
30 (十七)其他    
31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2+33+34+35) * *  
32 (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    
33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  
34 (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    
35 (四)其他    
36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7+38+…+43) * *  
37 (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填写A105100)    
38 (二)政策性搬迁(填写A105110) * *  
39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填写A105120)    
40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写A105010) *   
41 (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42 (六)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    
43 (七)其他 * *  
44 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 *  
45 六、其他 * *  
46 合计(1+12+31+36+44+45) * *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类分项填报,汇总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金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
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1行(不含第9行)进行填报。
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行第1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行第2列金额。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根据《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金额。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金额。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金额的绝对值。
4.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的合计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30第10行第2+9列的合计金额。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金额。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金额的绝对值。
5.第5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6.第6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金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7.第7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若第1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的绝对值。若第1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8.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9.第9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40第7行第14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40第7行第4列金额。
10.第10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折让金额和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折让的金额和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第4列仅为销货退回影响损益的跨期时间性差异。
11.第11行“(九)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金额。若第2列≥第1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若第2列<第1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的绝对值。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2.第12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根据第13行至第30行(不含第25行)填报。
13.第13行“(一)视同销售成本”: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1行第1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11行第2列的绝对值。
14.第14行“(二)职工薪酬”:根据《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50第13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50第13行第5列金额。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金额。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金额的绝对值。
15.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
16.第16行“(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填报。若表A105060第12行第1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60第12行第1列金额。若表A105060第12行第1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60第12行第1列金额的绝对值。
17.第17行“(五)捐赠支出”:根据《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70第9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70第9行第4列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70第9行第5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70第9行第6列金额。
18.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发行永续债的利息支出不在本行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19.第19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20.第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21.第21行“(九)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表A105060中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22.第22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23.第23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除保险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直接填报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可填报。保险企业根据《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60第1行第2列。若表A105060第3行第2列≥第6行第2列,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A105060第6行第2列的金额;若表A105060第3行第2列<第6行第2列,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A105060第3行第2列+第9行第2列的金额。若表A105060第12行第2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60第12行第2列金额。若表A105060第12行第2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60第12行第2列金额的绝对值。
24.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
25.第25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根据《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40第7行第11列金额。
26.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27.第27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
28.第28行“(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8010合计行第16+17列金额。
29.第29行“(十六)党组织工作经费”:填报纳税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为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及纳税调整情况。
30.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31.第31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32行至第35行的合计金额。
32.第32行“(一)资产折旧、摊销”:根据《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80第36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80第36行第5列金额。若表A105080第36行第9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80第36行第9列金额。若表A105080第36行第9列<0, 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80第36行第9列金额的绝对值。
33.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若第1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若第1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的绝对值。
34.第34行“(三)资产损失”:根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090第28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90第28行第5列金额。若表A105090第28行第6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90第28行第6列金额。若表A105090第28行第6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90第28行第6列金额的绝对值。
35.第35行“(四)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资产类项目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36.第36行“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填报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第37行至第43行的合计金额。
37.第37行“(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根据《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100第16行第1+4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100第16行第2+5列金额。若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金额。若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金额的绝对值。
38.第38行“(二)政策性搬迁”:根据《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填报。若表A105110第24行≥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110第24行金额。若表A105110第24行<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110第24行金额的绝对值。
39.第39行“(三)特殊行业准备金”:根据《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表A105120第43行第1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120第43行第2列金额。若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金额。若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金额的绝对值。
40.第40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根据《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21行第1列金额。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金额。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金额的绝对值。
41.第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2-1列金额的绝对值。
42.第42行“(六)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本行填报企业发行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时的纳税调整情况。当永续债发行方会计上按照债务核算,税收上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时,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0。永续债发行方会计上按照权益核算,税收上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时,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0;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永续债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若第2列≤第1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2列>第1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43.第43行“(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特殊事项金额。
(五)特殊纳税调整所得项目
44.第44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六)其他
45.第45行“六、其他”:填报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金额,包括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发布)产生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
46.第46行“合计”:填报第1+12+31+36+44+45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5+6+7+8+10+11行。
2.第12行=第13+14+…+23+24+26+27+28+29+30行。
3.第31行=第32+33+34+35行。
4.第36行=第37+38+39+40+41+42+43行。
5.第46行=第1+12+31+36+44+45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行第2列=表A105010第1行第1列;第2行第3列=表A105010第1行第2列。
2.第3行第1列=表A105020第14行第2列;第3行第2列=表A105020第14行第4列;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3行第3列=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若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0,第3行第4列=表A105020第14行第6列的绝对值。
3.第4行第1列=表A105030第10行第1+8列;第4行第2列=表A105030第10行第2+9列;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0,第4行第3列=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若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0,第4行第4列=表A105030第10行第11列的绝对值。
4.第9行第3列=表A105040第7行第14列;第9行第4列=表A105040第7行第4列。
5.第13行第2列=表A105010第11行第1列;第13行第4列=表A105010第11行第2列的绝对值。
6.第14行第1列=表A105050第13行第1列;第14行第2列=表A105050第13行第5列;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0,第14行第3列=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若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0,第14行第4列=表A105050第13行第6列的绝对值。
7.若表A105060第12行第1列≥0,第16行第3列=表A105060第12行第1列,若表A105060第12行第1列<0,第16行第4列=表A105060第12行第1列的绝对值。
8.第17行第1列=表A105070第9行第1列;第17行第2列=表A105070第9行第4列;第17行第3列=表A105070第9行第5列;第17行第4列=表A105070第9行第6列。
9.保险企业:第23行第1列=表A105060第1行第2列。若表A105060第3行第2列≥第6行第2列,第2列=表A105060第6行第2列;若表A105060第3行第2列<第6行第2列,第2列=表A105060第3行第2列+第9行第2列。若表A105060第12行第2列≥0,第3列=表A105060第12行第2列。若表A105060第12行第2列<0,第4列=表A105060第12行第2列的绝对值。
10.第25行第3列=表A105040第7行第11列。
11.第28行第3列=表A108010第10行第16+17列。
12.第32行第1列=表A105080第36行第2列;第32行第2列=表A105080第36行第5列;若表A105080第36行第9列≥0,第32行第3列=表A105080第36行第9列;若表A105080第36行第9列<0,第32行第4列=表A105080第36行第9列的绝对值。
13.第34行第1列=表A105090第28行第1列;第34行第2列=表A105090第28行第5列;若表A105090第28行第6列≥0,第34行第3列=表A105090第28行第6列;若表A105090第28行第6列<0,第34行第4列=表A105090第28行第6列的绝对值。
14.第37行第1列=表A105100第16行第1+4列;第37行第2列=表A105100第16行第2+5列;若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0,第37行第3列=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若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0,第37行第4列=表A105100第16行第7列的绝对值。
15.若表A105110第24行≥0,第38行第3列=表A105110第24行;若表A105110第24行<0,第38行第4列=表A105110第24行的绝对值。
16.第39行第1列=表A105120第43行第1列;第39行第2列=表A105120第43行第2列;若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0,第39行第3列=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若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0,第39行第4列=表A105120第43行第3列的绝对值。
17.第40行第2列=表A105010第21行第1列;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0,第40行第3列=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若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0,第40行第4列=表A105010第21行第2列的绝对值。
18.第46行第3列=表A100000第15行;第46行第4列=表A100000第16行。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目 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 2
1 一、本年支出   
2 减:不允许扣除的支出   
3 二、本年符合条件的支出(1-2)   
4 三、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   
5 乘:税收规定扣除率   
6 四、本企业计算的扣除限额(4×5)   
7 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3>6,本行=3-6;3≤6,本行=0)   
8 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9 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3>6,本行=0;3≤6,本行=8与(6-3)孰小值]   
10 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金额(10≤3与6孰小值)   *
11 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金额   *
12 七、本年支出纳税调整金额
(3>6,本行=2+3-6+10-11;3≤6,本行=2+10-11-9)   
13 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7+8-9)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含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1. 第1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2.第2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二)行次填报
1.第1行“一、本年支出”: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支出金额。
2.第2行“减:不允许扣除的支出”: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金额。
3.第3行“二、本年符合条件的支出”:填报第1-2行的余额。
4.第4行“三、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次填写计算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列次填报当年保险企业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
5.第5行“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6.第6行“四、本企业计算的扣除限额”:填报第4×5行的金额。
7.第7行“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3-6行的余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0。
8.第8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结转扣除的支出金额。
9.第9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若第3行>第6行,填0;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6-3行与第8行的孰小值。
10.第10行“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金额”:本行第1列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将其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应≤第3行与第6行的孰小值。本行第2列不可填报。
11.第11行“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金额”:本行第1列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第2列不可填报。
12.第12行“七、本年支出纳税调整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3-6+10-11行的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10-11-9行的金额。
13.第13行“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7+8-9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行=第1-2行。
2.第6行=第4×5行。
3.若第3>6行,第7行=第3-6行;若第3≤6行,第7行=0。
4.若第3>6行,第9行=0;若第3≤6行,第9行=第8行与第6-3行的孰小值。
5.若第3>6行,第12行=2+3-6+10-11行;若第3≤6行,第12行=第2-9+10-11行。
6.第13行=第7+8-9行。
(二)表间关系
1.若第12行第1列≥0,第12行第1列=表A105000第16行第3列;若第12行第1列<0,第12行第1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16行第4列。
2.保险企业:第1行第2列=表A105000第23行第1列。若第3行第2列≥第6行第2列,第6行第2列=表A105000第23行第2列;若第3行第2列<第6行第2列,第3行第2列+第9行第2列=表A105000第23行第2列。若第12行第2列≥0,第12行第2列=表A105000第23行第3列。若第12行第2列<0,第12行第2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23行第4列。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账载金额 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增金额 纳税调减金额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1 2 3 4 5 6 7
1 一、非公益性捐赠   * * *   * *
2 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 *   * * *
3 其中:扶贫捐赠  * *  * * *
4 三、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5+6+7+8)       
5 前三年度(    年) *   * * *  *
6 前二年度(    年) *  * * *  
7 前一年度(    年) *  * * *  
8 本    年(    年)  *    * 
9 合计(1+2+4)              
附列资料 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  * *  * * *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捐赠支出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额。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非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收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情况。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收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的其他捐赠支出金额。
(2)第5列“纳税调增额”:填报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增加额,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2.第2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金额。
(2)第4列“税收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3.第3行“其中:扶贫捐赠”: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4列“税收金额”:等于第1列“账载金额”。
4.第4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以前年度结转扣除捐赠支出等。第4行等于第5+6+7+8行。其中本行第4列“税收金额”:当本行第1列+第2列大于第3列时,第4列=第3列;当本行第1列+第2列小于等于第3列时,第4列=第1列+第2列。
5.第5行“前三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三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金额。具体如下:
(1)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三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6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扣除限额以及前三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6.第6行“前二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二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捐赠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具体如下:
(1)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二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6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剩余扣除限额、本年扣除前三年度捐赠支出、前二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3)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二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7.第7行“前一年度”:填报纳税人前一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本年度扣除的捐赠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具体如下:
(1)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一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6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剩余扣除限额、本年扣除前三年度捐赠支出、本年扣除前二年度捐赠支出、前一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分析填报。
(3)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一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8.第8行“本年”: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本年税前扣除、本年纳税调增以及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3列“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填报按照本年利润总额乘以12%的金额,若利润总额为负数,则以0填报。
(3)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本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及结转扣除以前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情况分析填报。
(4)第5列“纳税调增额”:填报本年公益性捐赠支出账载金额超过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的部分。
(5)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本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9.第9行“合计”:填报第1+2+4行的合计金额。
10.附列资料“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填报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且已计入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
(2)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至本年度发生的且已计入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的扶贫公益性捐赠支出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5列=第1行第1列。
2.第2行第4列=第2行第1列。
3.第4行=第5+6+7+8行。
4.第9行=第1+2+4行。
(二)表间关系
1.第8行第3列=表A100000第13行×12%(当表A100000第13行≤0,第8行第3列=0)。
2.第9行第1列=表A105000第17行第1列;第9行第4列=表A105000第17行第2列;第9行第5列=表A105000第17行第3列;第9行第6列=表A105000第17行第4列。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均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4列至第8列税收金额不包含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1.第1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3.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4.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5.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第8行至第14行、第26行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采取税收加速折旧、摊销或一次性扣除方式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金额合计。如,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发生本年度某些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其余月份其“税收折旧、摊销额”小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的情形,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税收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6.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仅适用于第8行至第14行、第26行,填报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是指该资产在不享受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情况下,按照税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以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摊销额。本列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合计金额、摊销额合计金额。
7.第7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按第5-6列金额填报。
8.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累计(含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9.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5列金额。
(二)行次填报
1.第2行至第7行、第16行至第17行、第19行至第25行、第27行、第29行至第35行:填报各类资产有关情况。
2.第8行至第14行、第26行:填报纳税人享受相关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的资产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8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符合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文件规定的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以下称“重要行业”)的企业填报,填报新购进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情况在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中填报。
第9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适用于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报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等,按照税收规定一次性扣除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1行“(四)技术进步、更新换代固定资产”:填报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而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2行“(五)常年强震动、高腐蚀固定资产”:填报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按税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3行“(六)外购软件折旧”: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14行“(七)集成电路企业生产设备”:填报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第26行“享受企业外购软件加速摊销政策”:填报企业外购软件作无形资产处理,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加速摊销政策的有关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附列资料“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填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文件规定,执行“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政策的有关情况。本行不参与计算,仅用于统计享受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资产评估增值政策资产的有关情况,相关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调整情况在第1行至第36行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7行。
2.第15行=第16+17行。
3.第18行=第19+20+21+22+23+24+25+27行。
4.第28行=第29+30+31+32+33行。
5.第36行=第1+15+18+28+34+35行。(其中第36行第6列=第8+9+10+11+12+13+
14+26行第6列;第36行第7列=第8+9+10+11+12+13+14+26行第7列)。
6.第7列=第5-6列。
7.第9列=第2-5列。
(二)表间关系
1.第36行第2列=表A105000第32行第1列。
2.第36行第5列=表A105000第32行第2列。
3.若第36行第9列≥0,第36行第9列=表A105000第32行第3列;若第36行第9列<0,第36行第9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32行第4列。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弥补亏损、亏损结转等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等相关规定,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11行“本年度”对应的公历年度,再依次从第10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本年度是指申报所属期年度,如:纳税人在2019年5月10日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为2018年。
2.第2列“当年境内所得额”:第11行填报表A100000第19-20行金额。第1行至第10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年及以前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6行第2列(2014至2017纳税年度)、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11行第2列的金额(亏损以负数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的,按照相应调整后的金额填报。
3.第3列“分立转出的亏损额”: 填报本年度企业分立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转出的符合条件的亏损额。分立转出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出亏损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
4.第4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5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5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5.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10年”:填报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合并或分立本年度转入的不超过10年亏损弥补年限规定的亏损额。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按亏损所属年度填报,转入的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6.第6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人选择 “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的,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
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
代码 类型
100 一般企业
200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
300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7. 第7列“当年亏损额”:填报纳税人各年度可弥补亏损额的合计金额。
8.第8列“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在用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所得额弥补亏损前,当年度尚未被弥补的亏损额。
9.第9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内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当第11行第2列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的“当年境内所得额”>0时,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内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11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金额,表A100000第21行填报本项金额。
10.第10列“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使用境外所得弥补”:第1行至第10行,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以前年度亏损的,填报各年度被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年度)境外所得依次弥补的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11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金额。
11.第11列“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第1行至第11行,填报各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且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以正数表示。本列第12行,填报本列第1行至第11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当第2列<0且第3列>0时,第3列<第2列的绝对值;当第2列≥0时,则第3列=0。
2.第9列第11行=第9列第1+2+3+4+5+6+7+8+9+10行;当第2列第11行≤0时,第9列第1行至第11行=0;当第2列第11行>0时,第9列第11行≤第2列第11行。
3.第10列第11行=第10列第1+2+3+4+5+6+7+8+9+10行。
4.第11列第12行=第11列第1+2+3+4+5+6+7+8+9+10+11行。
5.第1行第11列=0;第2至10行第11列=第8列的绝对值-第9列-第10列;第11行第11列=第8列的绝对值。
(二)表间关系
1.第11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20行。
2.第11行第9列=表A100000第21行。
3.第11行第10列=表A108000第10行第6列-表A100000第18行。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免税收入(2+3+9+…+16)  
2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4+5+6+7+8)  
4     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5     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6     3.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7     4.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8     5.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11) 
9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 (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 (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2 (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3 (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4 (八)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5 (九)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6 (十)其他  
17 二、减计收入(18+19+23+24)  
18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9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20+21+22)  
20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1 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2 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3 (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4 (四)其他(24.1+24.2)  
24.1     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4.2     2.其他 
25 三、加计扣除(26+27+28+29+30)  
26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27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28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29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30 (五)其他  
31 合计(1+17+25)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2+3+9+10+11+12+13+14+15+16行金额。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第8行第17列金额。
4.第4行“1.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投资收益,不含持有H股、创新企业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按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金额填报。
5.第5行“2.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金额填报。
6.第6行“3.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11行第17列金额填报。
7.第7行“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表A107011第12行第17列金额填报。
8.第8行“符合条件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取得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表A107011第13行第17列金额填报。
9.第9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当表A000000“207非营利组织”选择“是”时,本行可以填报,否则不得填报。
10.第10行“(四)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11.第11行“(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2.第12行“(六)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3.第13行“(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按《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4.第14行“(八)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奥委会填报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15.第15行“(九)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根据财税〔2017〕6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残奥委会按照《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16.第16行“(十)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税收入金额。
17.第17行“二、减计收入”:填报第18+19+23+24行金额。
18.第18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19.第19行“(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减计收入的金额,按第20+21+22行金额填报。
20.第20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
21.第21行“2.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乘以10%的金额。其中保费收入总额=原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
22.第22行“3.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10%的金额。
23.第23行“(三)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持有中国铁路建设铁路债券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50%的金额。
24.第24行“(四)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4.1+24.2行。第24.1行和第24.2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第24.1行“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乘以10%的金额。
第24.2行“2.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减计收入金额。
25.第25行“三、加计扣除”:填报第26+27+28+29+30行的合计金额。
26.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表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A107012第51行金额。本行与第27行不可同时填报。
27.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当表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填报表A107012第51行金额。本行与第26行不可同时填报。
28.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
29.第29行“(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30.第30行“(五)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加计扣除的金额。
31.第31行“合计”:填报第1+17+25行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9+10+…+16行。
2.第3行=第4+5+6+7+8行。
3.第17行=第18+19+23+24行。
4.第19行=第20+21+22行。
5.第24行=第24.1+24.2行。
6.第25行=第26+27+28+29+30行。
7.第26行和第27行不可同时填报。
8.第31行=第1+17+25行。
(二)表间关系
1.第3行=表A107011第8行(合计行)第17列。
2.第4行=表A107011第9行第17列。
3.第5行=表A107011第10行第17列。
4.第6行=表A107011第11行第17列。
5.第7行=表A107011第12行第17列。
6.第8行=表A107011第13行第17列。
7.当表A000000“210-3”项目未填有入库编号时,第26行=表A107012第51行。
8.当表A000000“210-3”项目填有入库编号时,第27行=表A107012第51行。
9.第31行=表A100000第17行。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行次 被投资企业 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投资性质 投资成本 投资比例 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确认金额 被投资企业清算确认金额 撤回或减少投资确认金额 合计
      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 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 应确认的股息所得 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 减少投资比例 收回初始投资成本 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 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 应确认的股息所得 
 1 2 3 4 5 6 7 8 9 10(8与9孰小) 11 12 13(4×12) 14(11-13) 15 16(14与15孰小) 17(7+
10+16)
1                                  
2                                  
3                                  
4                                  
5                                  
6                                  
7                 
8 合计 
9     其中:直接投资或非H股票投资 
10       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 
11 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  
12 创新企业CDR  
13 永续债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行次根据投资企业名称和投资性质填报,可以根据情况增加。
2.第8行“合计”:填报第1+2+…+7行的第17列合计金额,若增行,根据增行后的情况合计。
3.第9行“其中:直接或非H股票投资”: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1)直接投资”或“(2)股票投资(不含H股)”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4.第10行“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5.第11行“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6.第12行“创新企业CDR”: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5)创新企业CDR”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7.第13行“永续债”:填报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6)永续债”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被投资企业”:填报被投资企业名称。
2.第2列“被投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报被投资企业工商等部门核发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3.第3列“投资性质”:按选项填报:(1)直接投资、(2)股票投资(不含H股)、(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5)创新企业CDR、(6)永续债。
符合财税〔2014〕81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享受沪港通H股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企业,选择“(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
符合财税〔2016〕127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享受深港通H股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企业,选择“(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第二条第1款规定,享受对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选择“(5)创新企业CDR”。
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第一条规定,享受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选择“(6)永续债”。
4.第4列“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计税成本。
5.第5列“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若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此列可不填报。
6.第6列“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填报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时间。
7.第7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8.第8列“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填报纳税人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9.第9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填报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金额。
10.第10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7列与第8列孰小值。
11.第11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填报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
12.第12列“减少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持有总投资比例。
13.第13列“收回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第3×11列的金额。
14.第14列“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填报第11-13列的余额。
15.第15列“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填报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16.第16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13列与第14列孰小值。
17.第17列“合计”:填报第7+10+16列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3列=第4×12列。
2.第14列=第11-13列。
3.第17列=第7+10+16列。
4.第10列=第8列与第9列孰小值。
5.第16列=第14列与第15列孰小值。
6.第8行(“合计”行)=第1+2+…+7行第17列合计。
7.第9行(“直接投资或非H股票投资”合计行)=第1+2+…+7行中,各行第3列选择“(1)直接投资”或“(2)股票投资(不含H股)”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8.第10行(“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合计行)=第1+2+…+7行中,各行第3列选择“(3)股票投资(沪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9.第11行(“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合计行)=第1+2…+7行中,各行第3列选择“(4)股票投资(深港通H股投资)”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10. 第12行(“创新企业CDR”合计行)=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5)居民企业持有CDR”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11.第13行(“永续债”合计行)=第1+2…+7行中,“投资性质”列选择“(6)符合条件的永续债”的行次第17列合计金额。
(二)表间关系
1.第8行第17列=表A107010第3行。
2.第9行第17列=表A107010第4行。
3.第10行第17列=表A107010第5行。
4.第11行第17列=表A107010第6行。
5.第12行第17列=表A107010第7行。
6.第13行第17列=表A107010第8行。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1.第1列“项目名称”:填报纳税人享受减免所得优惠的项目在会计核算上的名称。项目名称以纳税人内部规范称谓为准。
2.第2列“优惠事项名称”:按照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具体政策内容选择填报。具体说明如下:
(1)“一、农、林、牧、渔业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农产品初加工;9.远洋捕捞;10.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11.海水养殖、内陆养殖;12.其他。
(2)“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港口码头项目;2.机场项目;3.铁路项目;4.公路项目;5.城市公共交通项目;6.电力项目;7.水利项目(不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8.农村饮水安全工程;9.其他项目。
(3)“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在以下优惠事项中选择填报:1.公共污水处理项目;2.公共垃圾处理项目;3.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5.海水淡化项目;6.其他项目。
(4)“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5)“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6)“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7)“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8)“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本列无需填报。
(9)“九、其他”:填报上述所得减免优惠项目以外的其他所得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名称。
3.第3列“优惠方式”:填报该项目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方式。该项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填报“免税”;项目享受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填报“减半征收”。
4.第4列“项目收入”: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5.第5列“项目成本”: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
6.第6列“相关税费”: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总额,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7.第7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总额。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8.第8列“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纳税调减以“-”号填列。
9.第9列“项目所得额\免税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计算确认的本期免税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免税”的,填报第4-5-6-7+8列金额,当第4-5-6-7+8列<0时,填报0。
第9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当第4-5-6-7+8列≤500万元时,填报第4-5-6-7+8列金额(超过500万元部分的金额填入第10列);当第4-5-6-7+8列<0时,填报0。
10.第10列“项目所得额\减半项目”: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本期经计算确认的减半征收项目所得额。本列根据第3列分析填报,第3列填报“减半征税”的,填报第4-5-6-7+8列金额,当第4-5-6-7+8列<0时,填报0。
第10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小计”行:填报第4-5-6-7+8列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11.第11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收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按第9列+第10列×50%金额填报。
(二)行次填报
1.第1行至第3行“一、农、林、牧、渔业项目”: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2.第4行至第6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3.第7行至第9行“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4.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按照不同技术转让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以上(含5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5.第13行至第15行“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按照实施的清洁发展机制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6.第16行至第18行“六、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
7.第19行至第21行“七、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按照投资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8.第22行至第24行“八、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按照投资的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根据财税〔2018〕27号规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有关情况。填报该项目的纳税人还应填报《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若纳税人不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事项,只需填报表A107042“基本信息”和“关键指标情况”,无需填报“减免税额”。
9.第25行至第27行“九、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专项减免项目名称、优惠事项名称及减免税代码、项目收入等。按照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各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填入“小计”行。
10.第28行“合计”:填报第一项至第九项“小计”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以表样列示行次为例)
1.第3行=第1+2行。
2.第6行=第4+5行。
3.第9行=第7+8行。
4.第12行=第10+11行。
5.第15行=第13+14行。
6.第18行=第16+17行。
7.第21行=第19+20行。
8.第24行=第22+23行。
9.第27行=第25+26行。
10.第28行=第3+6+9+12+15+18+21+24+27行。
11.当第3列=“免税”时,第9列=第4-5-6-7+8列;当第4-5-6-7+8列<0时,第9列=0。
当第12行第4-5-6-7+8列≤5000000时,第12行第9列=第4-5-6-7+8列;当第12行第4-5-6-7+8列>5000000时,第12行第9列=5000000。
12.当第3列=“减半征税”时,第10列=第4-5-6-7+8列;当第4-5-6-7+8列<0时,第10列=0。
当第12行第4-5-6-7+8列≤5000000时,第12行第10列=0;当第12行第4-5-6-7+8列>5000000时,第12行第10列=第4-5-6-7+8列-5000000。
13.第11列=第9列+第10列×50%;当第9列+第10列×50%<0时,第11列=0。
(二)表间关系
1.当本表合计行第11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时, 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20行。
2.当本表合计行第11列≥0,且本表合计行第11列>表A100000第19行时,表A100000第20行=表A100000第19行。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项        目 金 额
1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  
3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  
4 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
5 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 六、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7 七、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8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9 九、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0 十、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1 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2 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3 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4 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5 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6 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17 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18 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9 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 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1 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 二十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3 二十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24 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5 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 
26 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27 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2) 
28 二十八、其他(28.1+28.2+28.3) 
28.1     (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8.2     (二)其他1 
28.3     (三)其他2 
29 二十九、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30 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30.1+30.2) 
30.1 (一)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30.2 (二)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31 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32 三十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减征:减征幅度____%)  
33 合计(1+2+…+28-29+30+31+32)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填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填报根据本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本年金额。
2.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等规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表A107041第31行金额。
3.第3行“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表A107041第32行金额。
4.第4行“四、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填报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按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金额。本行不得填报。
5.第5行“五、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等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6.第6行“六、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7.第7行“七、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且表A107042“减免方式”填报“400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8.第8行“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且表A107042“减免方式”填报“400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9.第9行“九、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且表A107042“减免方式”填报“210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220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税”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0.第10行:“十、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等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且表A107042“减免方式”填报“210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220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税”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1.第11行“十一、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1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2.第12行“十二、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3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3.第13行“十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等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1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321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4.第14行“十四、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2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3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4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2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3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4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5.第15行“十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6.第16行“十六、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600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17.第17行“十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等规定,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8.第18行“十八、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等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9.第19行“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等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报“110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120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130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0.第20行“二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等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报“210计算机和信息服务”“220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230文化技术服务”“240中医药医疗服务”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1.第21行“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等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因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不同税率的,本行填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
22.第22行“二十二、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3.第23行“二十三、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等规定,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4.第24行“二十四、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9〕63号)等规定,对设在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5.第25行“二十五、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等规定,为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本行填报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6.第26行“二十六、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8〕27号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27.第27行“二十七、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8〕27号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5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填报本项,本行填报表A107042第22行金额。
28.第28行“二十八、其他”: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8.1+28.2+28.3行,各行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第28.1行“(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根据表A100000第23行计算的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28.2行“(二)其他1”:填报当年新出台且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第28.3行“(三)其他2”: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需填报项目名称、减免税代码及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9.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本行应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第1+2+…+20+22+…+28行的值。
计算公式: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
30.第30行“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等规定,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本行填报第30.1+30.2行的合计金额。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分别填报第30.1行、第30.2行。
31.第31行“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等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本行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2.第32行“三十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减征:减征幅度____%)”: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填报,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企业所得税款地方分成40%部分全部免征;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需填报“减征幅度”,减征幅度范围是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减征的百分比。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本行填报(应纳所得税额-本表以上行次优惠合计)×40%×减征幅度的金额,以上行次不包括第28.1行、第28.2行、第28.3行、第30.1行、第30.2行。
33.第33行“合计”:填报第1+2+…+28-29+30+31+32行的合计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28行=第28.1+28.2+28.3行。
2.第30行=第30.1+30.2行。
3.第33行=第1+2+…+28-29+30+31+3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行=表A107041第31行。
2.第3行=表A107041第32行。
3.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1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企业)”时,第6行=表A107042第22行。
4.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且“减免方式”填报“400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第7行=表A107042第22行。
5.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且“减免方式”填报“400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第8行=表A107042第22行。
6.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2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的企业)”且“减免方式”填报“210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220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税”的,第9行=表A107042第22行。
7.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3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企业)”且“减免方式”填报“210企业五免五减半——免税”“220企业五免五减半——减半征税”的,第10行=表A107042第22行。
8.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1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时,第11行=表A107042第22行。
9.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2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23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领域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时,第12行=表A107042第22行。
10.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1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新办符合条件企业)”“321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新办符合条件企业)”时,第13行=表A107042第22行。
11.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312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3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14软件企业(一般软件企业—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2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规模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3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领域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324软件企业(嵌入式或信息系统集成软件—符合出口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时,第14行=表A107042第22行。
12.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40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时,第15行=表A107042第22行。
13.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500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600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时,第16行=表A107042第22行。
14.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4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130纳米的企业)”时,第26行=表A107042第22行。
15.当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填报“150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企业)”时,第27行=表A107042第22行。
16.第32行=(表A100000第25行-本表第1+2+3+4+5…-29+30+31行)×40%×减征幅度。
17.第33行=表A100000第26行。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国家(地区)”: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地区)名称,来源于同一个国家(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
2.第2列至第9列“境外税后所得”: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税后所得,包含已计入利润总额以及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整的境外税后所得。
3.第10列“直接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4.第11列“间接负担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
5.第12列“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额的金额。
6.第15列“境外分支机构收入与支出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收入、支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7.第16列“境外分支机构调整分摊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填报纳税人境外分支机构应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8.第17列“境外所得对应调整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同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增。
9.第18列“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第14+15-16-17列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9列=第2+3+…+8列。
2.第13列=第10+11+12列。
3.第14列=第9+10+11列。
4.第18列=第14+15-16-17列。
(二)表间关系
1.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各行=表A108000第10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3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10列。
2.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4列各行=表A108000第2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4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2列。
3.第14列合计-第11列合计=表A100000第14行。
4.第16列合计+第17列合计=表A105000第28行第3列。
5.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相应行次=表A108000第3列相应行次;若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 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第18列合计=表A108000第1行第3列。
 



  • 上一篇: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常见易错问题解答

    下一篇:2019百旺金赋税控开票及抄报税常见问题解答


  • 相关推荐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