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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镇江市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须知

2021年度镇江市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须知

镇江市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须知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按照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报告。为帮助广大市场主体按时顺利完成2021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的主体

凡2021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必须履行年报义务。

二、年度报告公示的时间

 2022年1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1年度年报时间为2022年3月1日—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公示的方式

(一)网上填报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js.gsxt.gov.cn),逐项如实填报。也可登录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cjgj.zhenjiang.gov.cn/),点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模块进行申报公示。

(二)纸质填报

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通过网上填报。不具备网上填报条件的,可以持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逐项如实填写后,提交给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年度报告主要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8.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9.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

10.海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企业填报):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企业自律管理情况、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11.外商投资企业年报事项:基本信息、行政许可情况、投资者信息、实际控制人信息、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进口设备减免税信息、资产负债情况;

12.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充装单位需填写相关许可证信息;

13.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14.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联系方式等信息;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6.海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填报):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7.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2.生产经营信息;

3.资产状况信息;

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5.联系方式信息;

6.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

7.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通信地址、从业人数;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9.海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填报):注册信息、经营补充信息、企业自律管理情况、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10.特种设备使用情况。

五、违反信息公示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未按时报送年报的不良后果。未按时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异常状态,记于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并面临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比如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失信市场主体会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良后果。市场主体向社会及时公示年报信息,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都会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市场主体作为公示信息检查对象,检查公示信息真实性,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

六、未按时公示年报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流程

(一)补报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js.gsxt.gov.cn);或登录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cjgj.zhenjiang.gov.cn/),点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模块,补报年报信息并完成公示。

(二)提交材料

1.《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信用修复申请书》(包含守信承诺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意: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无公章的须由经办人签字)

4.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年度报告注意事项

(一)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填报信息用于公示,须慎重填报。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同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2号)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理。

 年度报告业务咨询电话

部门

单位

电话

市场监管部门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511-85037908(业务咨询)

0511-85037977(技术支持)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511-86911266

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511-87260471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511-88351200

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511-88991492

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511-85210335

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511-85607916

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511-83176091

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0511-85606008

人社部门

镇江市社保中心

0511-85340220

丹阳市社保中心

0511-86926853

句容市社保中心

0511-87328952

扬中市社保中心

0511-88368873

丹徒区社保中心

0511-80896076

京口区社保中心

0511-89980766

0511-89981180

润州区社保中心

0511-81988353

新区社保中心

0511-83378920

统计部门

镇江市统计局

0511-89666610

丹阳市统计局

0511-86521848

句容市统计局

0511-87287717

扬中市统计局

0511-88322576

丹徒区统计局

0511-88977264

京口区统计局

0511-80856901

润州区统计局

0511-85626838

新区经济发展局

0511-80827500

高新区统计局

0511-88171031

商务部门

镇江市商务局

0511-85241914

丹阳市商务局

0511-86051123

句容市商务局

0511-87271800

扬中市商务局

0511-88212861

丹徒区商务局

0511-88977228

新区经济发展局

0511-83378159

镇江高新区商务局

0511-88177108

外汇管理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镇江市中心支局

0511-85240515

国家外汇管理局丹阳市支局

0511-869688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句容市支局

0511-85976679

国家外汇管理局扬中市支局

0511-88324282

海关

88987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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