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沈阳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通知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和公示2022年度年报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市场主体2022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2022年12月31日前在沈阳市内注册登记且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向社会公示2022年度年报。
一、年报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二、年报方式
登录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按照说明和提示,在线填报年报。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报信息的须登录公示系统在线填报,选择不公示年报信息的须到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提交纸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通过公示系统在线填报年报信息,登录方式默认为市场主体联络员手机验证方式,不收取任何费用;没有联络员的新办市场主体或联络员发生变更的,可在线注册后即时生效。公示系统同时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方式供市场主体选择,具体操作详见页面提示。个体工商户增加用经营者身份证号码登录方式。
三、年报内容
市场主体登录公示系统“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后,自动识别类型及加载年报内容,按照步骤和提示操作即可。做好“多报合一”工作,其中海关监管企业应填报海关年报内容。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填报“办理使用登记特种设备总台(套)数、检验有效期内特种设备总台(套)数”数据项,由市场主体自行填报并公示。
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企业需填报相关许可信息,由企业确认后在年报中公示。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需填报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年报信息,由大型企业自行填报并公示。
四、逾期年报处理
市场主体未在年报时间内报送和公示2022年度年报的,自年报截止日期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在补报年报后,填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或《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状态申请表》,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或通过线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恢复为正常状态)。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的标记期至次年6月30日,期满自动恢复正常状态。
五、年报内容修改
年报期间,市场主体可以自行对其已经报送和公示的2022年度年报信息进行修改,不受次数限制;修改其他年度年报信息以及年报截止日期后修改2022年度年报信息的,需要填报《年报信息修改申请表》,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修改。年报信息修改前后的内容由公示系统记录并公示。
六、年报信息抽查
市场主体对其报送和公示的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年报信息进行随机抽查,凡报送和公示信息与事实不相符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涉及年报及其他信息公示的有关问题,不明事宜请根据公示系统页面提示或链接拨打对应的业务电话咨询。
附件:1.《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
2.《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3.《年报信息修改申请表》
4.《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状态申请表》
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