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抚顺市场主体年报公示有关事项通知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通告
为做好2022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抚顺市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报送2022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二、报送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一)网页报送:通过百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ln.gsxt.gov.cn/index.html登录,点击“企业信息填报”,依次录入信息并公示。个体工商户使用经营者身份证号码方式登录公示系统在线填报。
(二)其他方式:到营业执照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四、相关说明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年报前须在网上进行联络员备案。已办理联络员备案的可按照原有方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填报公示相关信息。
继续实施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海关、商务、外汇部门合并年报,202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海关管理企业统一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多报合一”年报。
五、年报公示及更正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年报系统的要求完整填报并公示成功即为完成年报。已填报的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向社会公示。
需要更正已公示年报信息的,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个体工商户以电子化方式提交年报后,选择公示的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向社会公示。报送纸质年报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只公示其已经报送年报的结果。
六、逾期年报的处理
市场主体至6月30日24时年报法定期限截止时,仍未报送公示2022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在补报年报后,按照程序填写《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年报结束后将对报送的信息进行抽查。抽查发现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七、年报咨询
各类市场主体年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
咨询电话: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7505978
新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2652105
望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8217851
东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4631439
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7663577
抚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7805011
新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5060383
清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3070350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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