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会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会计处理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3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接受捐赠,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 单位取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中“应缴财政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2. 单位接受捐赠人委托转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受托代理业务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单位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捐赠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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