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问: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否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四、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第二条的规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