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程项目专门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为购建固定资产等工程项目借入专门借款的,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费用,应当计入工程成本,在财务会计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贷记“应付利息”或“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产生的归属于单位的利息收入,应当冲减工程成本,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投资”科目。
专门借款不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利息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在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或“长期借款——应计利息”科目;不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产生的归属于单位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在财务会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单位应当在实际支付专门借款利息支出、收到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产生的归属于单位的利息收入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确定,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财会〔2018〕31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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