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8年肇庆市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凡2018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d.gsxt.gov.cn/)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年报情节严重的,我局将依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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