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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17日云南省科技厅第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5月24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和管理,根据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六个一”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云南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拟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组织、受理、复核、服务和管理,以及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四条 达到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备案为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在云南省境内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即工业企业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农业企业为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三)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或提供技术服务,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企业至少拥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登记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或企业在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

(六)企业在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由云南省科技厅组织实施,采取分批填报受理的备案工作方式。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备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自主填报《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信息表》(附件1),并上传所需相关附件材料。

第七条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每季度在网络系统中对上报的企业申报信息及上传的附件材料进行复核,有异议的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注明原因并在备案管理系统中退回。经复核符合备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提交云南省科技厅备案。

第八条 云南省科技厅收到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的备案企业名单后分批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和电子备案证书,备案企业可自行通过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备案证书;有异议的,由州(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四章  备案企业管理

第九条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备案的企业每年应及时更新企业年度数据,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条 备案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备案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到期的,备案企业更新年度数据后即可换发新证。

第十二条 备案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云南省科技厅撤销其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在备案管理系统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连续两年未更新年度数据的备案企业;

(七)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发现所属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需及时上报云南省科技厅。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扶持。同等条件下,择优推荐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具备一定条件的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择优列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库。

第十四条 金融支持。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推进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补助工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科技保险等择优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平台支撑。鼓励和引导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平台、大型仪器协作网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免费或低价开放共享。鼓励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支持各类双创孵化载体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全方位、全要素、高品质的服务或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人才扶持。通过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人才、院士专家工作站等方式给予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人才和智力支持,鼓励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引进人才。

第十七条 信息服务。建立信息服务平台,为已备案的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政策、科技文献、专利标准、技术创新、技术转移、企业竞争情报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5月25日,解释权归云南省科技厅。2018年5月8日印发的《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云科规〔2018〕11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信息表(点击下载)

云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2020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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