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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公告

  问题10: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是否还需要分别提交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申请材料?

  答:不需要。只需要向民政部门提交一套申请材料。

  问题11: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材料是否有变化?

  答: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申请材料没有变化,申请人可以到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官方网站(www.shstj.gov.cn)下载。

  登记管理机关应配合税务机关发放《社会组织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制度相关涉税事项告知书》,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在税务机关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配合税务机关补充采集涉税基础信息。

  问题12: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时是否要先行进行清税申报?

  答: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并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社会组织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制度相关涉税事项告知书

  2016年1月1日起,社会组织在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后,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下列涉税事项:

  一、税务注册事项

  新办社会组织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如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领用或代开发票)时,需携带单位公章(或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并按规定出示原始出资人(捐赠人)的证件复印件(法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证照,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到登记证住所所属行政区域的税务机关补充采集涉税基础信息。

  二、税务变更事项

  1.社会组织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后,需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2.社会组织在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后,如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调整的,应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跨区县迁移税务登记申请渠道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的注销迁移流程办理。

  3.对换发载有统一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但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将按新办社会组织处理。

  4.社会组织变更财务负责人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三、税务清税事项

  社会组织申请注销需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然后凭税务机关核发的《清税证明》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遇到问题和困难,请拨打咨询电话:021-12366。您也可以登陆上海税务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专栏浏览相关信息(网址:www.tax.s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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