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质监局质量管理与监督处常见问题解答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品目录是如何管理的?
根据《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凡是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管理条例》,生产未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则不适用《管理条例》。
目前列入目录的具体产品为62类,是根据我国当前的质量安全实际情况做出的一种选择,并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国家质检总局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附件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序号 |
产品名称 |
实施机关 |
1 |
人造板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 |
建筑用钢筋 |
质检总局 |
3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质检总局 |
4 |
耐火材料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5 |
钢丝绳 |
质检总局 |
6 |
轴承钢材 |
质检总局 |
7 |
泵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8 |
空气压缩机 |
质检总局 |
9 |
蓄电池 |
质检总局 |
10 |
机动脱粒机 |
质检总局 |
11 |
防爆电气 |
质检总局 |
12 |
砂轮 |
质检总局 |
13 |
内燃机 |
质检总局 |
14 |
电线电缆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5 |
电力整流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6 |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
质检总局 |
17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
质检总局 |
18 |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
质检总局 |
19 |
化肥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0 |
农药 |
质检总局 |
21 |
橡胶制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2 |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
质检总局 |
23 |
钻井悬吊工具 |
质检总局 |
24 |
电热毯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5 |
助力车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6 |
工厂制造型眼镜 |
质检总局 |
27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质检总局 |
28 |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 |
质检总局 |
29 |
港口装卸机械 |
质检总局 |
30 |
公路桥梁支座 |
质检总局 |
31 |
汽车制动液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2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3 |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4 |
建筑卷扬机 |
质检总局 |
35 |
摩托车乘员头盔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6 |
水泥 |
质检总局 |
37 |
输水管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38 |
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 |
质检总局 |
39 |
建筑防水卷材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40 |
铜及铜合金管材 |
质检总局 |
41 |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
质检总局 |
42 |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
质检总局 |
43 |
电力金具 |
质检总局 |
44 |
输电线路铁塔 |
质检总局 |
45 |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46 |
水工金属结构 |
质检总局 |
47 |
水文仪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48 |
岩土工程仪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49 |
制冷设备 |
质检总局 |
50 |
救生设备 |
质检总局 |
51 |
抽油设备 |
质检总局 |
52 |
燃气器具 |
质检总局 |
53 |
饲料粉碎机械 |
质检总局 |
54 |
人民币鉴别仪 |
质检总局 |
55 |
危险化学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56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57 |
棉花加工机械 |
质检总局 |
58 |
防伪技术产品 |
质检总局 |
59 |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
质检总局 |
60 |
税控收款机 |
质检总局 |
61 |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62 |
化妆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2、如何界定无证生产、无证产品?
根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因此,擅自生产、销售产品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其生产行为视为无证生产,其生产的产品视为无证产品。另外,取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果增加产品单元、规格型号、生产基地或者产品升级,应当依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增加产品单元、规格型号、生产基地或者产品升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的或者经审查不予许可的,其相应的产品或者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为无证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决定之日起至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止,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不视为无证生产,其生产的产品不视为无证产品,但必须按照规定,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2)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申请取得相应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视为无证生产,其生产的产品为无证产品。
3、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多长时间能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工业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应如何申请换证?
根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受理后,企业按规定接受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产品审查部组织的企业实地核查和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检验。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根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
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如何管理?
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套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发证产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的办证程序,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申请办证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发证工作。产品检验时间以产品实施细则规定为准,不计入上述规定时限。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公布获证企业名录,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全国有效。
国家质检总局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工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实施办法》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发证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发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委托加工备案如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根据《实施办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内容,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什么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7、我省是如何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制度的?
自2011年10月1日《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实施以来,江苏省质监局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结果信息。
产品监督抽查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定期主动向社会公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受检企业名称、检验结论、不合格指标。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结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抽查产品信息、企业整改情况、复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