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双方。劳动行政主体指,劳动行政机关、兼有劳动行政职能的其他行政机关。另外,经授权具有一定劳动行政职能的机构,如职业介绍机构等,在代理一定劳动行政职能时,也属于劳动行政主体。劳动行政相对人,是劳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劳动行政相对人按照劳动行政主体的管理要求实施的行为以及所支配的物和无形资产。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即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又如,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的行为,即用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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