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郝山区疫情防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问答
Q1、企业招不到人怎么办?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人员密集带来的扩散风险,就业服务由线下全面转到线上,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企业可将用工需求报区就业服务中心,区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后,通过电视台新闻频道、赫山人社微信公众号和三级微信工作群同步发布。对疫情期间重点帮扶企业对象,如需组织线下招聘活动,需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在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招聘企业,分批次、以村为单位、专人带队、专车接送的方式组织实施。
Q2、外地员工返岗或新招录的外地员工,需不需要隔离?
外地员工返岗、新招录的外地员工,按照赫山区政府的相关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隔离以及如何隔离。
Q3、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不能。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Q4、企业开复工,要做好哪些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要按照政府要求,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认真做好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生产过程中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洗手等设施,做好工作场所、宿舍、食堂等区域清洁与消毒,尽量避免或减少员工聚餐和集体活动。可与职工协商,实行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
Q5、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期间,如何安排?
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建议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Q6、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受到限制。《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Q7、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应当承担。《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Q8、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Q9、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由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Q10、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到期,能否顺延?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的批复时效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原批复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企业应当在我区疫情防控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办理申请。
Q11、企业复工后,职工担心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肯来上班,怎么办?
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指出,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意复工的职工,请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可以依法予以处理。
Q12、职工在被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或因政府紧急措施导致无法复工,企业是否能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该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不得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在上述期间到期,应分别顺延至隔离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间结束。
Q13、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Q14、职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因受疫情影响,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Q15、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
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由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Q16、对因依法被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隔离期结束后,由于新型冠状病毒影响仍需继续治疗并无法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用职工患病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支付其治疗期间的工资。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其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伤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Q17、2020年2月10日以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仍然无法复工或者职工无法返岗的,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1)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人社部发〔2020〕8号文件规定,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受疫情影响,企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停工津贴。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至85%。
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规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Q18、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Q19、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处理?
对于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安排补休或按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Q20、此次春节延长的天数,单位可否将其作为职工已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故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抵扣职工带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