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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四、符合以下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毕业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无房证明)。

(二)在国(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国护照(已入境);出国前注销户口证明或原籍地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无房证明)。

(三)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的技能人才,经单位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单位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联系函》;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无房证明)。

(四)取得“蓉城人才绿卡”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办理随迁或投靠。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蓉城人才绿卡;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无房证明)。

五、按《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

非本市户籍人员符合《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并取得入户资格的,在规定时限内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本人或直系亲属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单位集体户或申请积分时提交的居住证所在地(指同一乡镇街道)公共集体户申请入户。

申请人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入户名单后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符合投靠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办理。

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入直系亲属住房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的还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户主首页、空白内页、无房证明)。

六、概念解释及认定标准

(一)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是指拥有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国土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需交房使用);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有效凭证;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农村地区住房证明。

农村地区住房证明:是指已确权住房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未确权有证住房出具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未拆迁无证住房出具街道(乡、镇政府)、社区(村)和村民小组出具的《农村房屋无产权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已安置但无证住房出具安置证明或拆迁安置协议(协议遗失的提供安置部门或街道、乡镇出具的证明,下同),街道(乡、镇政府)、社区(村)和村民小组出具的《农村房屋无产权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部队营房证明:是指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房证明和派出所居住证明(应分配给本单位现役军人的);

(三)无房证明:是指经房管部门查询的全市个人住房信息,显示其名下无住房的《个人房屋信息记录》(30天以内)。

(四)直系亲属:本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五)亲属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亲子鉴定书等证件,或法院裁决书、判决书、公证书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或由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等证明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

(六)未成年人:是指18周岁以下的人员(含不满19周岁的在校高中学生,需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和学生证)。

(七)办理夫妻投靠和未成年子女投靠时,房屋由街道、乡、镇政府统一拆迁,处于安置过渡期且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本市无房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申请办理。

(八)本市户口注销证明,在成都市或四川省人口信息系统有记录的,由入户地公安机关查询打印。

(九)本办法涉及年龄、年限等相关数据,均含本数。

七、法律责任

(一)各级公安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应严格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文件规定:“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要注销户口,迁回原住地。”

(三)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民警违反规定办理户口、身份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八、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九、本细则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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