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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境外人员规定)

对在本市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实施细则)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的《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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