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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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