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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挂牌上市证明等。

本实施办法的申请材料、申办流程和申办渠道,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所称“创业人才”,是指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股份须在企业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获得投资前取得)。

本实施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获得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在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出资参股的投资机构。

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名单,通过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和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认可的权威网站向社会发布。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 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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