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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四)竞赛影像、图片和报刊剪辑等资料;
 
  (五)申请单位用于接收资助的银行账号资料。
 
  以上资料需由竞赛所有主办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逾期提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经告知逾期仍未补齐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季度集中审核竞赛资助申请。经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列入拟发放竞赛资助名单;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拟发放竞赛资助单位名称、竞赛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信息在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竞赛资助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竞赛实施过程。对出现以下情形的竞赛,将不予拨付竞赛资助资金:
 
  (一)未按国家规定组织竞赛命题工作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
 
  (二)未按照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进行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
 
  (三)组织管理不善,竞赛现场混乱,出现集体舞弊行为的;
 
  (四)其他影响竞赛正常举办的情形。
 
  第十九条 受资助的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于受资助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资助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回资助资金,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5年内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竞赛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竞赛资助资金实行年度预算总控管理,资助资金及其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年度预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举办竞赛或组队参加市外竞赛的费用支出,按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区或新区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区(新区)竞赛资助资金,并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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