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补缴资格核定业务受理机构的通知
朝阳区辖区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为辖区内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社保经办服务,根据市局统一要求以及2015年年底市局发布的行政部门审批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自2016年8月1日起,跨年补缴审批流程有所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一、调整依据及时间界点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调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实施之日“2011年7月1日”为界,养老保险补缴资格核定工作,将根据按补缴时间段及补缴时长的不同,分别由朝阳区养老保险行政事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受理中心”)及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承担。
二、区受理中心养老保险补缴资格核定业务受理范围及受理方式
(一)受理范围
1.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补缴资格核定工作;
2.补缴时间跨2011年7月1日的养老保险补缴资格核定工作;
3.外埠人员申请超5年(含)的养老保险补缴资格核定工作。
(二)业务流程
养老保险补缴资格核定所需材料不变,约号办理,具体见附件1。
(三)特殊说明
养老保险补缴资格在区受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请申报单位携带相关材料至区社保中心办理补缴缴费业务。
三、区社保中心养老保险补缴资格核定业务受理范围及受理方式
(一)受理范围
2011年7月1日之后养老保险补缴资格核定工作(不含外地人员补缴五年以上的养老保险),
(二)业务流程:
区社保中心养老保险补缴资格核定业务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详见附件2。
四、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按照新流程要求准备经办材料办理,确保一次性办结养老保险补缴资格核定及补缴缴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