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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通知

2021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调整通知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度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自愿缴存人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现就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单位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来宾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20年度来宾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为76582元/人,设定2021年度来宾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9145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精神,从2020年3月1日起,来宾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80元,相应设定2020年度来宾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580元。

(三)来宾市自愿缴存人员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自愿缴存人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且不得高于24%。

三、注意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及缴存人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标准。

(二)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应如实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提本年度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少计少缴,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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