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大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我市开发区、保税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按月随工资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政策需予规范调整。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开发区、保税区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18]2号)执行全市统一的缴存基数调整政策,即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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