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烟台住房公积金 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调整
《烟台市关于确定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 最高和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解读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财政部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需定期发布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及执行时间,其目的是缩小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差距、维护低收入职工群体合法权益,落实“限高保低”政策。
二、上下限确定标准及2021年度具体执行标准、执行时间
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烟台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即202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88339元,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2085元;2021年度最低工资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此确定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为1730元,市直及其他区市为1910元。该标准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三、具体要求
通知要求各单位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职工无法签字的,单位需出具《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承诺函》,此举是为了确保职工尤其是按照最低基数缴存职工的知情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