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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办、政务公开、保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务群团、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研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负责起草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咨询工作。
(四)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科室编制、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考录、就业、培训和军转安置等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报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统计管理和有关信息规划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统计工作;牵头审核汇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数据,并负责统一对外发布;负责国际援贷款等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五)就业促进科(挂高校毕业生就业科和农民工工作科牌子)。拟订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全市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编制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就业管理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 设。
(六)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负责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央和省驻潍有关单位军转安置和培训工作;负责协调转业军官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维稳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科。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职业技能大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审查认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格;会同有关科室拟订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科室拟订全市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和在职教育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口培训、市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定、考核认定、考试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省厅授权系列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省厅授权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评审和审批互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院士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有突出贡献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管理有关工作;承办院士人选的推荐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遴选、申报工作。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绩效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十)劳动关系科。落实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并组织落实;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拟订企业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承办为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选派工勤服务人员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
(十一)工资福利科。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市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工龄计算的规定;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二)养老和失业保险科(挂农村社会保险办公室牌子)。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费率、费基及保险费征缴政策;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政策、办法;拟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及其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负责失业基金支出项目的审定工作;拟订被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审批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体人员遗属补助待遇申领资格的认定工作。
(十三)医疗和生育保险科。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费率、费基以及保险费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政策、办法;拟订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负责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疾病、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四)工伤保险科。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工伤保险费率、费基及保险费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政策、办法;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待遇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十五)监察监督科。拟订全市劳动人事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劳动人事监察工作;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
(十六)外国专家办公室。拟订全市引进外国专家、出国(境)培训、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及国际人才交流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省拨付我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的分配和市引进国外智力配套经费的预算编报、申请、发放,并监督实施;负责引进国外智力综合信息管理及宣传工作;负责审核、编报全市引进外国专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出国(境)培训项目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相关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事项;负责来潍外国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年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专家证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友谊奖”、“齐鲁友谊奖”的初选申报和“鸢都友谊奖”的评选表彰工作;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的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国家、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的初选申报、市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的评选命名及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七)审批服务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管理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市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1.职位管理和考录科。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和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务员日常登记、信息统计和备案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完善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管理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订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指导考试命题专家队伍建设,负责面试考官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2.考核奖惩科。组织起草有关公务员管理综合性政策规定;拟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拟订公务员申诉控告实施办法;依法监督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拟订公务员考核、奖惩、惩戒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事项,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项;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推动职业道德建设,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