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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常见问答

    为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成本,201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成本,国务院决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一年,即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10、调整缴费基数政策的背景?

    答:缴费基数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调整缴费基数主要考虑,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的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者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

    11、根据国务院社保费降率《方案》,我省是否制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政策文件?

    答:根据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我省于4月22日召开省政府协调会,通过《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4月24日正式下发,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出多项措施。

    12、我省养老保险费率如何调整?

    答: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13、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有何调整?

    答: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单位缴纳0.7%,个人缴纳0.3%。

    14、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有何调整?

    答:自2019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行业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各市根据结余情况调整下调比例,具体为:朔州市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保持不变,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规定;吕梁市和晋城市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由执行下调50%的规定改为下调20%;太原市和临汾市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保持不变,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规定;其余地市保持现行费率不变。

    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降低到12个月以下的,费率停止下调。

    15、我省费率下调政策的执行时间如何规定?

    答:费率下调的执行期限根据下调政策不同分险种有所区别。养老保险降低法定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为延长阶段性降费率,执行时间为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

    16、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后,是否会影响养老待遇?

    答:我省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累计结余较多的省份,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不会影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而且中央建立了养老保险中央调剂金制度,2019年起提高到3.5%,我省属于受益省份,完全可以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17、我省缴费基数政策与之前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将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由原来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用来核定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18、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到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19、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将对哪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产生影响?

    答:调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将影响我省部分城镇职工(工资水平高于社平工资300%或者低于60%)的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缴费基数。

    20、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及公布是如何规定的?

    答: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省统计局公告的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每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医疗保障局公布。

    21、根据我省《实施方案》,缴费基数调整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根据我省《实施方案》,缴费基数政策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2、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如果迟于2019年5月1日公布,可否追溯执行?

    答:可追溯,按照我省的方案,可追溯至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23、因基数调整形成的多缴费款,可以申请退费吗?

    答:社平工资公布后,因缴费基数调整形成的多缴费款,各单位可按照相关程序申请留抵或者退费。我省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向人社部门申请留抵或退费。机关事业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费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财政拨款、人社或医保部门退还的方式。

    24、我省确保基金发放的措施有哪些?

    答:《实施方案》明确,要在确保企业社保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的前提下,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一是完善省级统筹,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增强资金抵御风险能力。二是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性,确保应收尽收杜绝违规支出。三是建立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最大程度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四是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增加基金收入,提高基金供给能力。同时要加强基金监管监测,防控风险,维护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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