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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舟山市企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舟山市企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有关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及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单位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752元)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按2017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5092元)的60%(3055元)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和缓缴的,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办理时间为2018年7月25日至9月10日,有关基数调整表格,各单位可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网址:www.zsgjj.gov.cn)。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业务的单位,可通过网厅办理。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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