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诉讼期间改变原行为是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问:被告在诉讼期间改变原行为是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答:诚实守信原则中,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中,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更改,行政相对人应当接受并实际履行行为确定的义务,其他国家机关不得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第三人也不得对该案件进行随意干预。
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行政行为在一经作出之后均不能改变,被告在诉讼期间改变原行为的,属于对原行政行为的主动纠错,而诚实信用原则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属于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的可预期性和确定性,这两者是不同的制度规定,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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