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时期的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典卖、雇佣等各种契约形式
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两宋时期的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典卖、雇佣等各种契约形式均有发展。据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契约的订立必须出于双方合意,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蜫典宪”
B.买卖契约中的“活卖”,是指先以信用取得出卖物,之后再支付价金,且须订立书面契约
C.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有“(出举者)不得迴利为本”的规定,防止高利贷盘剥
D.宋代租佃土地契约中,可实行定额租,佃农逾期不交租,地主可诉请官府代为索取
【答案】 B
【解析】 选项A表述正确。《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蜫典宪”。
选项B表述错误。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为一般买卖。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即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选项C表述正确。宋代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超过法律规定行高利贷盘剥。
选项D表述正确。宋代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