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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务局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地方性水行政管理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水务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水务发展规划及有关水务方面的专业规划,拟订水务发展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除涝的论证工作。
(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防潮、排水、除涝、抗旱工作,负责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对河湖、水库、蓄滞洪区和重要水务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四)负责统一管理水资源,拟订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含地热水、矿泉水)和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指导雨水、洪水、再生水的开发利用,负责海水淡化工作。负责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水文工作。
(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重要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六)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区域的重要水务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七)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自来水、再生水和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区县供水、排水管理工作。
(八)统一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九)负责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工作。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村水利基本建设。管理水库渔业。
(十一)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订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主管河道、水库、湖泊、海堤,负责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河湖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河道、水库、护堤护岸林木砍伐的管理工作。负责水库移民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引滦、南水北调及其他外调水源的输水和管理工作,负责引滦工程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工作。负责跨界河流的对外协调工作。
(十四)组织编制水务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负责水务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五)拟订水利、供水、排水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负责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管理(不含中心城区新建),负责再生水处理与利用的特许经营管理。负责水务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承担水务系统相关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
(十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政执法,负责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涉水违法行政案件。协调部门间和本市区域间的水事纠纷。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