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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对休学、转学、毕(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的,涂改学籍档案的,统计虚假瞒报的,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或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转学、退学的;

九、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外籍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我省原已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当地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中小学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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