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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六)客户使用工行账户进行在线支付应仅限于与中国工商银行开展在线支付合作的特约商户,不要在来源不明的网站或商户上进行在线支付,防止密码和动态口令泄露。
  (七)客户在使用网上银行进行支付时,不要开启操作系统及MSN、QQ等软件工具的远程协助功能,应在核对收款方、支付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再确认支付;在使用完网上银行并安全退出后,还应及时取出U盾、IC卡等客户证书介质并妥善保管。
  (八)客户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发现账户被他人操作、电子银行密码泄露或其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办理账户挂失、密码重置、更换身份认证介质等手续。
  第十四条 因中国工商银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或法律规定银行负有责任的其他原因所造成的客户账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泄露交易密码、U盾等身份认证介质保管不善、未尽到防范风险与保密义务或因客户引起的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损失的,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中国工商银行的情况而导致客户损失的,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为向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保护客户账户及资金安全,当客户访问中国工商银行的网站、网上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的移动设备客户端及使用相关服务时,中国工商银行可能会记录客户操作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信息、设备标识符、硬件信息、页面分辨率、操作系统版本及语言、浏览器版本及语言以及与中国工商银行服务相关的日志信息;中国工商银行也可能会根据客户的交易情况向合作的移动运营商获取客户手机所在的国家或城市信息;这些信息可帮助识别客户身份进而保护客户交易安全,不会用于其他用途,不会影响客户正常使用中国工商银行的各项服务。中国工商银行采取各种合理的物理、电子和管理方面的安全措施来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并且不会将这些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中国工商银行可根据客户在银行留存的通讯方式,向客户发送短信、邮件或进行电话沟通。客户接收相关信息后,应积极配合银行共同保障其账户及资金的安全。
  中国工商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通过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指定账户,也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的内容。如他人(包括银行人员)向客户索要银行密码内容,请不要提供。客户如收到短信或邮件,涉及要求或引导客户输入电子银行密码或动态口令,或要求客户将资金转入某一账户的,应保持警惕,仔细辨认信息真伪,如有疑问,应及时通过95588服务热线或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查询。
  第十六条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牡丹信用卡、牡丹专用卡、牡丹国际借记卡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对挂失生效前客户银行卡产生的经济损失,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责任。
  客户通过电子银行办理工银灵通卡、理财金账户卡、工银财富理财金账户卡、存折、存单等挂失为临时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临时挂失有效期为15天,期限届满临时挂失不再有效,客户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到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或者及时续办临时挂失手续。对临时挂失生效前或临时挂失失效后客户以上账户介质产生的经济损失,中国工商银行不承担责任。
  客户解除挂失,须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第十七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中国工商银行将通过网站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提前通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
  第十八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客户的电子银行服务:
  (一)客户利用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不当得利或造成他人损失;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不正当交易。
  (二)发生不法分子假借客户身份盗用电子银行或其他危及客户资金安全的事件,或存在发生这种事件的可能。
  (三)客户注册后连续3年以上未使用电子银行服务且未按期缴纳服务费。
  (四)客户存在使用虚假证件、无效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注册电子银行等行为。
  (五)客户办理使用特定终端信息(如手机/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设备识别码等)的电子银行业务时,所提供的终端信息错误或变更终端信息后未及时通知银行更改,造成银行无法为终端所有人正常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九条 中国工商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电子银行业务功能及相关交易规则进行升级或调整,并采取网站公告、交易提示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客户应按照升级和调整后的业务功能或交易规则办理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十条 中国工商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未经客户授权,不会向第三方提供客户敏感信息,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确认遵守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协议和业务须知。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中国工商银行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无法获得电子银行服务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或咨询:
  (一)登录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查询或通过网站在线留言方式咨询。
  (二)致电或发送短信至中国工商银行服务热线95588。
  (三)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在网站上设立的“工行论坛”或“工行工作室”咨询。
  (四)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咨询或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客户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遵照法律法规、本章程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规定与中国工商银行协商解决。
  客户向中国工商银行反映电子银行状态不正常后,应配合中国工商银行进行有关调查,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制定、修改并解释。中国工商银行如对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30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适当方式将修改后的章程进行通告。在通告期,客户若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的,可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通告期满客户未注销电子银行的,视为同意接受对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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