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
概念: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1.禁止转包和肢解发包。
2.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3.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1.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2.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认可的方式有: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3.劳务作业分包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通过劳务合同约定)。
4.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四、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界定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4.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5.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6.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地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进行专业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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