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江省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人社函〔2020〕3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精神,为做好2020年度全省职称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2020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一)2020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计划。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新核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结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9〕60号),经征求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意见,我厅制定了《2020年度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详见附件),请各高评委办公室严格按照评审计划要求,开展2020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二)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建设与使用。为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档案库,实现人才信息集中和数据共享,已开发完成《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于今年投入使用。各级评委会原则上都统一使用该系统,如前期信息系统建设比较完善的高评委,仍需使用本单位原系统的,要与信息系统开发单位作好对接工作。该信息系统目前已在台州市、金华市和省水利厅进行试点,试点单位要做好试点经验总结。拟于近期组织开展全省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使用培训工作,各地市今年职称申报工作原则上在培训后进行。
二、推进重点领域职称评审改革
(一)加强职称评审制度建设。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浙江省职称评审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评审组织、完善评价程序、确保评审质量。
(二)推进科研院所职称改革。2019年自主评聘试点的科研院所应总结试点经验,加以完善,推进改革再深化,达到改革目标。今年在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试点的基础上,拟在吉利汽车研究院开展试点工作。
(三)推进工程技术领域职称改革。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浙人社发〔2018〕128号),拟在人工智能、安防工程、汽车制造、汽车维护等领域研究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适时开展试点工作。
(四)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召开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工作现场会,交流总结好的改革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深化自主评聘改革工作,在更大范围内探索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等教师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更加充分体现学校的评价权重,扩大学校用人自主权,今年普通高中原则上全部纳入自主评聘范围。
(五)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岗位类型和岗位特征,更加突出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更加突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更加突出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和市场、企业的实际贡献,制定更加符合中等职业教育实际的职称评价标准体系。稳妥推进改革,完成现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职称过渡,组织开展首批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职称评审,指导市地开展改革后中职教师职称评审。
(六)开展职称评审复审工作。在各高评委自查的基础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市按照职责分工,对所属高评委开展日常考核和巡查。同时,我厅将定期与不定期组织2019年度高级职称评聘、继续教育的复审工作,并将各高评委的日常考核情况作为复审的重点内容。
三、评审材料要求
(一)严格材料审核。下一级职称评委会要坚持标准条件,切实履行推荐职责,认真审核评审资料,把好推荐质量关,做到宁缺毋滥。
(二)完善业绩档案信息。职称申报需先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上完善个人信息,申报单位、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确保信息无误。全省各类职称评审中凡涉及需人力社保系统出具的证明(如社保缴纳证明、学历、照片、论文等信息)可在系统中自动提取,今后不再要求申报人员提供。
为促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档案库建设,请各级、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将业绩档案维护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每年登录系统,及时维护有关信息。
(三)相关资料下载。评审工作相关表格见附件,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栏目下载。其他有关评审要求和程序未在本通知中明确的,仍按照省人力社保厅2019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中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2020年度高级职称评审计划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8日